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
省交通运输厅 省国土资源厅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等规定,现对我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纳入省级以上交通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铁路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由沿线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并组织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三、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有关报批工作。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办理征收土地的有关技术文件等资料。
四、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认真贯彻《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统筹考虑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和农业现代化的要求,优化工程建设方案,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力争我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总体用地指标小于国家标准。
五、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有关征地拆迁的土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含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取弃土(石)用地复垦补助费、临时用地使用费、拆迁补偿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列入工程投资。工程投资的省、市分担比例在批复概算内按省有关政策执行,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一)征收土地费用。
1.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苏政发〔2011〕40号文件以及工程沿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实施细则执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标准将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工程投资。
2.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农民宅基地及厂矿企业等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按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和税费列入成本,价差部分交由沿线人民政府用于安置用地。沿线人民政府应结合地方村镇规划合理安排落实安置用地,并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安置用地征地补偿费及税费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3.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中农用地的补偿参照集体土地相应标准执行;建设用地根据使用权评估价格或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予以补偿;未利用地不予补偿。工程沿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等手续,按规定为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用地。
4.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列入成本,交由沿线人民政府按规定入库。对列入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高速公路、机场等项目,免缴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
5.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由项目所在市负责落实解决,所涉费用列入工程投资。
(二)取土坑、弃土(石)用地复垦补助费。对于取土坑、弃土(石)用地,在工程结束后,由沿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复垦补助标准按照沿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政策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1.取土深度在2米以内的,四类地区分别定额补助每亩9100元、8300元、7500元、6800元;取土深度在2米以上3米以内的,四类地区分别定额补助每亩13700元、12500元、11300元、10100元;取土深度在3米以上的,参照征收同类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进行补偿。取土用地涉及耕地的,另按当地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取土用地耕地占用税参照主线征地标准缴纳,在批准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2.弃土(石)用地。四类地区分别定额补助每亩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
(三)临时用地使用费。临时用地的补偿按照沿线市、县(市、区)政府颁布的政策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四类地区临时用地使用费分别为每亩每年2400元、2100元、1800元和1600元,按占用年限计算,再加上青苗补助费。临时用地在工程结束后,应按规定进行恢复。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参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执行。临时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参照主线征地标准缴纳,在批准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四)产权归地方所有的线外工程(改移道路、改移沟渠等)用地,参照征收同类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标准进行补偿,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参照主线征地标准缴纳,不再办理征地手续。
(五)房屋拆迁补偿(含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按照沿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标准执行。
六、省交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涉及的电力、邮电、广播电视等杆线及其他附着物,由各市负责拆迁,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要贯彻节约办工程的精神,原杆线要充分利用,严格控制拆迁范围。建设单位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支付迁移费、改建费或者补偿费。
七、建设单位缴纳了上述费用后,各级政府和省各有关部门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缴纳其他有关费用的,建设单位只缴纳中央部分费用,省内部分予以免缴或全额返还。
八、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工程沿线各市负责对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范围内用地进行控制。不得违反规定,随意变更征地拆迁范围。对违反规定进行建设或栽种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律不得补偿。
九、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拆迁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工作,妥善安排好被拆迁群众的生产生活,各项补偿安置费用要及时足额到位。建设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复垦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属于个人的一定要足额结算给个人,不得截留;不属于个人的,由被征地单位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十、2016年1月1日后新开工建设项目按本意见执行,其他在建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