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苏政发〔2008〕26号)的规定,经省有关部门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的划分、城区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确定。
二、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调整方案》规定的税额范围,根据区划调整、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结合本地区土地等级划分情况,研究提出具体适用税额标准,于2015年12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核准。
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调整方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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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
苏政办发〔2015〕1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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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苏政发〔2008〕26号)的规定,经省有关部门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的划分、城区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确定。
二、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调整方案》规定的税额范围,根据区划调整、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结合本地区土地等级划分情况,研究提出具体适用税额标准,于2015年12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核准。
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调整方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调整方案
单位:元/平方米
定额范围
地 区 |
税额幅度 |
大城市 |
3-25 |
中等城市 |
3-22 |
小城市 |
2-18 |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 |
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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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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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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