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复〔2014〕125号
省政府关于调整扬州市江都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扬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修改江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扬府发〔2014〕10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江都区及所辖仙女镇、小纪镇、武坚镇、樊川镇、真武镇、宜陵镇、丁沟镇、郭村镇、邵伯镇、丁伙镇、大桥镇、吴桥镇、浦头镇等13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在上述13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1427.3819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将144.6474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将827.4688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144.6474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规划修改后,江都区及所辖仙女镇等13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减少455.2657公顷,限制建设区增加455.2657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规模保持不变。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你市要指导江都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规划空间布局形态调整,确保江都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确保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你市要指导江都区依据调整后的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从严控制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充分发挥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统筹土地利用。城镇村建设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选址,不得擅自突破。
四、认真组织规划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规划实施工作,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你市要指导江都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及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数据库更新,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