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
苏政办发〔2014〕83号 |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
利用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4日
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全面提升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和《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是指通过规划引导、标准控制、市场配置、存量挖潜等手段,实现节约资源、保护耕地、优化资源利用结构和布局、提升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负总责,建立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将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主要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标准体系和规范,鼓励采用新技术和新模式,探索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新机制,促进国土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农业、水利、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考核。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综合评价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六条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定量考核为主,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资源禀赋和利用特征,对市、县(市、区)实施分类考核。
第七条 综合评价考核内容主要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管理的状况,包括资源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耕地保护责任落实、资源利用管控效率以及制度建设与实施等。
第八条 每年第二季度,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上一年度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
第九条 综合评价考核中相关基础数据主要来源是:
(一)省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发布或核定的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二)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
(三)国土资源相关管理信息系统中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有关数据;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等相关单项考核结果;
(五) 国土资源管理其他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
第十条 根据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对设区的市、县(市、区)实行分类奖励。综合评价考核成绩优异的地区,给予用地计划指标等奖励。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取消其评优资格:
(一)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耕地占补平衡有任一项不达标的;
(二)区域内发生重大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地方政府参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依据;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流量指标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模下达、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矿山环境整治项目和资金安排等的权重因素。
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向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通报,并抄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审计部门。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考核实施细则由省国土资源厅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另行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新要求和本办法的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指标类别 |
分值 |
指标名称 |
指标释义 |
资源利用
水平和产
出效益 |
49 |
单位GDP建设用地占用 |
反映经济发展用地强度 |
单位GDP建设用地占用下降率 |
反映经济发展用地强度变化情况 |
建设用地地均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
反映建设用地经济产出水平 |
建设用地地均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长率 |
反映建设用地经济产出水平变化情况 |
人均建设用地面积 |
反映建设用地人口承载强度 |
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变化率 |
反映建设用地人口承载强度变化情况 |
新增建设用地地均固定资产投资 |
反映投资增长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状况 |
耕地保护
责任落实 |
16 |
耕地保护目标实现程度 |
反映耕地面积增减变化情况 |
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程度 |
反映基本农田中耕地面积占比和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占比情况 |
耕地占补平衡完成率 |
反映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落实情况 |
土地综合整治任务完成率 |
反映各类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完成率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
资源利用
管控效率 |
19 |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情况 |
反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新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情况以及建设用地复垦情况 |
土地供应率 |
反映批准供应土地实际供应情况 |
存量土地供应比率 |
反映存量土地盘活利用情况 |
建设项目用地开工竣(交)工履约率 |
反映土地供后使用情况 |
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 |
反映城镇国有土地产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明晰程度 |
重要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达标率 |
反映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资源综合利用率达标情况 |
制度建设
与实施 |
16 |
地方政府国土资源节约集约、耕地保护、执法共同责任机制建设情况 |
反映管理制度完备程度 |
依法行政情况 |
反映国土资源管理年度依法行政情况 |
国土资源执法成效 |
反映国土资源违法、查处、整改以及信访情况 |
加分项 |
10 |
部以上示范区和改革创新试点、开发园区考核评价和高标准厂房评选等地方特色 |
反映地方改革创新、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成效等情况 |
|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
|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5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