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江苏省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江苏省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6日
江苏省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 省环保厅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发展的新要求,认真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率先建成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意见》(苏发〔2013〕11号),全面推动实施《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省级财政建立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率先建成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目标,在现有省级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大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对因实施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而形成贡献的地区给予生态补偿,增强各地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的能力,有力推动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工程,不断提升全省生态文明水平,加快推进全省“两个率先”进程。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对《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中确定的一级管控区给予重点补助,对二级管控区给予适当补助。
(二)因地制宜,分类处理。对不同区域、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生态红线区域,采取不同标准进行补助。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转移支付计算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
(四)奖补结合,强化约束。坚持“谁保护、谁受益”“谁贡献大、谁得益多”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红线区域监测考核机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突出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导向。
三、转移支付范围
以市、县(市)为单位,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作用、提供重要生态产品的生态红线区域列入转移支付测算范围,具体包括《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所列15类生态红线区域。
四、资金分配办法
省级财政每年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安排一定额度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分为补助和奖励两部分。
补助部分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主体部分。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县(市)列入转移支付测算范围的生态红线区域的级别、类型、面积以及地区财政保障能力等因素,综合计算各地标准生态红线区域面积,并据此计算各地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奖励部分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激励性部分。省财政厅、环保厅每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对上一年度各市、县(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分配奖励资金。如发生重大污染事件,导致本地区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影响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该地区年度考核奖励资格。
五、资金使用范围
省级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用于生态红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各市、县(市)要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要求,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增加本级财政投入,进一步加大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和修复力度。
六、管理与监督
各市、县(市)应切实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按照《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要求,编制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计划,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每年年终将省级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绩效评价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附则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