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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苏州市姑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暂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姑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工作流程(暂行)的通知
苏府办[2015]17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暂行)》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姑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暂行)
  为规范苏州市姑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明确工作职责,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结合姑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编制年度计划
  (一)建设主体为市级单位或由市级财政保障的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编制年度征收计划。征收计划经相关程序批准后,由市政府下达年度征收计划。
  (二)建设主体为区级单位或由区级财政保障的项目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编制年度征收计划。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项目实施单位等部门就拟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进行会商,形成书面材料。
  区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定的房屋征收年度计划上报区政府,同时抄送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涉及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旧城区改建的项目,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区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二、征收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供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性质的证明材料、相关城乡规划、专项规划、资金证明等。
  三、征收申请的审查
  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确定征收范围
  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相关规划确定征收范围。
  五、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国土、住建、规划、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房屋析产、买卖和租赁,户口迁入或者分户,房产公证,工商营业执照申领等会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相关手续,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职权向市级相关部门发送暂停(恢复)办理手续通知的,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依通知执行。
  六、委托实施单位
  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确定的征收范围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七、房屋调查摸底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初步的摸底调查。
  八、选择项目合作单位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采购劳务合作单位。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采购房屋拆除单位。
  (三)项目实施中如有涉及资产评估方面工作的,征收实施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市价格认定局或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九、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一)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户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在姑苏区政府网站(中国姑苏网)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接受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报名情况将符合条件的房屋评估机构名称在征收范围内公布,供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协商选择。被征收人协商共同作出一致选择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协商选定不成,若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单中,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
  通过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该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区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抽签前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通告抽签、摇号时间和地点。
  通过多数决定和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布。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采样评估及其它评估作业。
  十、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及入户评估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记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对涉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涉征房屋状况。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相关调查情况负责。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程序开展认定工作,发现有未经登记的建筑应报区房屋征收部门后移交规划部门按相关程序进行认定、处理。
  区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三)房地产评估机构入户评估应详细记录房屋面积、装修、附着物等情况,并留存全方位的影像资料作为出具分户评估报告的重要依据。
  十一、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
  (一)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调查结果和采样评估等情况,拟定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并报区政府组织论证。
  (二)区政府组织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属地街道、新城管委会等对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形成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议纪要。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还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论证内容包括需用地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房屋征收范围是否科学合理,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等。
  (三)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议纪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后再报区政府。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同时应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四)区政府在指定的政府网站(中国姑苏网)和征收范围内向公众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进行汇总,并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上报区政府。
  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房屋征收条例规定的,由项目属地街道(新城管委会)、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建设单位、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等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五)区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指定的政府网站(中国姑苏网)和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布。
  十二、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区委政法委(维稳办)负责协调,具体工作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新城管委会)负责实施,并形成评估报告。
  十三、征收补偿费用
  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征收补偿费用到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设专户,对征收补偿费用实行专户管理。
  十四、征收决定
  (一)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公告,报区政府。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在上报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公告的同时,将以下材料一并上报:
  1.项目批准文件;2.相关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3.国有土地性质证明材料;4.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的书面材料;5.如是保障性工程建设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旧城区改建的,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书面材料;6.项目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7.规划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意见;8.房屋调查结果的公示;9.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议纪要;10.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通告;11.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通告;12.风险评估报告;13.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存储证明;14.有关听证材料;15.其他需要的材料。
  (三)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征收涉及被征收人300户以上(含300户)的,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五、会办组织
  征收体制调整后,由区住建、财政、审计部门、国土、规划姑苏分局及市征收办、定销房源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征收实施单位组成会办组讨论、决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组织会办,并负责上会材料的审核工作。
  拆迁项目以及征收体制调整前已启动的征收(协议)搬迁项目,为保证项目之间的政策平衡,参与会办的市级部门明确专业素质高、政策把关严的同志与姑苏区相关部门一起,组成稳定的征收(拆迁)项目会办小组,集中一个阶段专门从事地块扫尾清零的会办工作。
  十六、评估作业
  (一)公示评估结果。
  征收决定公告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并安排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二)送达评估报告。
  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应当向区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被征收范围内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区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十七、签订补偿协议
  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区房屋征收部门制作协议专用章,交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具体的签约、用印工作。
  补偿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不履行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十八、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或者缴纳标准租金的政府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简称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整理、提供相关资料后,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九、申请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公开征收补偿结果
  区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十一、相关权证收回及注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会同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办理权证注销手续。
  二十二、建立征收档案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及时做好征收文档的收集、整理工作,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按相关规定予以留存、移交。
  二十三、审计结果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二十四、市征收办的协调职责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过程中涉及重大政策调整或区域性问题可提请市征收办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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