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印
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 确保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制度平稳运行,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抗风险
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 (简称
风险准备金),是指为保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
放、由政府筹集的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及养老人员
统筹资金收支缺口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建立市和区县两级风险准备金: 市级风险准备金用
于弥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赤字;区县级风险准备金用于承
担被征地养老人员统筹资金支付风险。
第四条 市级风险准备金的筹集渠道:
(一)市财政局按照当年征用农民土地的总量和规定的标准,
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提取标准为:2004年每平方米
5元,其后每5年按照年均增长5%的幅度调整一次。
(二)风险准备金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五条 市级风险准备金使用必须按规定程序严格执行。 当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不足以支付未来2个月支出额
时,由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提出风险准备金使用申请,经市财政部
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
第六条 风险准备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市级风险准备金由
市财政局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风险准备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风
险准备金收支情况。每年末,市财政局根据市规划和土地资源局
提供的全年征用农民土地总量,按标准计算当年应提取的风险准
备金,并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中划转至风险准备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 区县风险准备金的筹集、使用和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由各区县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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