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5〕7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征地管理责任和依法征地意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严格依法管地用地
依法管地用地是各级政府的应尽之责。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结合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依法行政新要求,切实把依法管地用地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严格落实土地管理的各项规定,在依法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的同时,确保管住、管好土地,重点要对未取得征地批文、但已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预征地”问题进行认真清理和纠正。对不按规定擅自用地、违法征地引发纠纷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人和事,切实维护征地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在2015年6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预征地”自查自纠的情况书面报送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汇总后统一上报市政府。
二、依法行政,切实规范有序实施征地
(一)加强用地报批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把用地关口,依法报批用地。要在积极并依法保障重点工程、重点区域以及重大招商、民生项目等用地的同时,认真开展“预征地”清理,并对清理出的“预征地”分类处置。对符合用地报批条件的,要立即部署并依法完善用地报批相关工作。对暂不符合用地报批条件的,要结合实际,在本行政区域规划空间范围内开展规划修编,完善项目建设用地前期审批手续,确保及时依法报批用地。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并指导区县(自治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用地报批涉及的工作,确保及时高效审批用地。
(二)严格依法实施征地。
1.严格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征地批文取得后,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按规定发布征地公告,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征地事务机构认真进行征地补偿实物调查登记,牵头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公告,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及群众思想动员工作。征地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转非人员名单,被拆迁房屋的结构、面积、补偿标准及补偿金额,集体资产清理数量和补偿金额等内容必须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提出异议的,要组织认真复核复查,确保补偿内容、数据、金额真实准确。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和我市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推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阳光、透明实施。
2.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前置制度。征地补偿安置资金未落实到位的,不得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件。征地补偿安置资金进入专用账户后严禁挪用,确保用地经批准后及时足额兑现征地
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市国土房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检查,对发现存在违规平调、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资金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市国土房管局在用地审查报批环节要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前置资金到位情况的审查,对未按政策标准将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划入专用账户的用地报件不予受理,不得进入审查报批程序。
3.切实做好被征地群众的住房安置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认真履行被征地群众住房安置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实施住房货币化安置和现房安置,逐步停止住房统建安置,切实缩短过渡时间,保障群众居住权益。一是加快已动工安置房建设。各区县(自治县)要组织对往年结转的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已动工的安置房,各建设业主单位要加快建设进度,确保房屋质量,力争在2年以内建成投用。二是积极推进住房货币化安置。从2015年4月起,原则上不再新批准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对已批准但尚未动工的项目,要引导被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化安置。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加强住房货币化安置的政策研究,在参照征地区域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基础上,合理制定或调整货币安置标准,确保被征地群众权益。三是统筹利用现房房源。对尚未落实安置房源的被征地群众,有关区县(自治县)原则上可以利用征地拆迁周边区域的公租房或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从市场上购买户型匹配的普通商品住房进行安置(利用公租房进行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研究制定);对因政府原因造成超期过渡的未安置人员,原则上应采取住房货币化安置或政府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
三、加强执法监督,防止“预征地”行为发生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和指导,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适时组织开展联合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区县(自治县)严格依法实施征地。市、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切实防范“预征地”问题发生。对因实施“预征地”而损害群众、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和实施动土形成违法用地事实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对责任主体、直接责任人依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