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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华侨农场地区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

华侨农场地区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6号)以及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10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侨发〔2012〕29号)精神,推动《广东省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实施方案》(粤府办〔2008〕3号)落实,进一步促进华侨农场地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三融入”、“三化”的改革发展方向

  近年来,在各有关地区党委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华侨农场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华侨农场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三次产业加快发展,体制融入地方、管理融入社会、经济融入市场(即“三融入”)和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即“三化”)建设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广大职工和归难侨的生产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现在距粤府办〔2008〕3号文提出的2015年彻底实现“三融入”、告别华侨农场体制的工作时限要求还有3年,各级政府务必统一思想认识,坚定改革发展方向,在巩固华侨农场改革发展成果的基础上,按照粤府办〔2008〕3号文提出的目标要求,加快推进华侨农场“三融入”和“三化”建设,促进华侨农场地区在管理上转变体制机制,在经营机制上由政企合一向政企分开转变,在政策上纳入常态化扶持,在产业发展上增强造血功能,有效增强发展活力。要把华侨农场所在地作为加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宝贵财富、战略资源和创新平台,按照产业化提升农业、工业化富裕职工、城镇化改造农场的要求,支持华侨农场不断优化经济结构,协调三次产业发展,与当地同步可持续发展。要按照一视同仁、适当倾斜的原则,在扶贫“双到”、农业、林业、水利、教育、卫生、优抚、五保等方面,将惠及城乡的地区性和行业性扶持政策普惠落实到华侨农场,促进侨场群众共建共享幸福。华侨农场也要立足自身努力,充分发挥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改革发展的主体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新台阶。

  二、加快推进华侨农场地区科学发展

  (一)调整优化华侨农场产业结构。各有关地区要把推进华侨农场地区全面、协调、均衡和可持续发展作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要求,加强规划先导,把华侨农场地区的产业发展布局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各类专项规划进行统一规划,统筹实施。根据华侨农场地区的特点和优势,努力培育形成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产业带,支持其“宜种则种、宜养则养”,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不断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和农作物品种结构,引进和推广先进农业技术,发展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业支柱产业;支持其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特色优势产业集群,提升农业优势产业效益。推动华侨农场地区发挥区位、土地、产业、劳动力等自身优势,扩大招商引资,积极承接珠三角地区产业转移,加快工业化进程。充分调动华侨农场积极性,将符合条件的用地纳入“三旧”改造范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并将相关地块纳入广东省“三旧”改造招商推介活动的推介地块范围,吸引境内外客商到华侨农场地区进行投资。鼓励华侨农场地区因地制宜,依托山水风光、风土人情和农业生态等发展旅游观光业,积极培育旅游休闲度假项目,带动酒店、餐饮、商贸等第三产业发展。结合实施华侨农场危房改造,推进农场城镇化改造,建设好农场改制后的侨镇(区),努力构建生态、宜居的特色小镇。

  (二)加大对华侨农场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各有关地区在安排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土地整治资金及各项强农惠农补贴时,要把符合条件的华侨农场纳入其中并给予适当照顾。财政部门对华侨农场调整产业结构、税费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等,要在资金扶持、政策覆盖、项目安排方面给予支持。国土资源部门在安排土地年度计划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发展需求的华侨农场,要予以倾斜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侨务部门要充分利用侨资企业众多的优势,积极引导和协助侨资企业参与、支持华侨农场产业发展和公共设施建设。

  (三)鼓励华侨农场实施“同富裕工程”。总结推广深圳光明、肇庆大旺等华侨农场经验做法,鼓励各华侨农场地区积极探索实施“同富裕工程”。鼓励华侨农场兴办同富裕工业项目,通过安排部分土地收益,划出部分土地,投资兴建工业项目,将经营性收益通过“福利股”、“人头股”等形式分红给职工,为被收地职工和困难归难侨生产生活提供稳定的经济来源,解决其长远生活保障。对兴办同富裕工业项目且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华侨农场,省每年给予安排专项建设用地指标。鼓励华侨农场探索建立同富裕现代农业示范产业园,将“口粮田”集约利用,建立经济合作组织;符合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条件的,省在相关专项资金扶持、政策覆盖、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照顾。从2012年至201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扶持华侨农场事业发展资金3000万元,用于华侨农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支持其增强“造血”功能。

  三、深入推进华侨农场改革

  (一)推进华侨农场经营体制改革。各有关地区要根据华侨农场实际情况,稳定和完善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及岗位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保障职工对承包土地的使用和收益等权利。有条件的华侨农场,可按照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目前仍保留牌子且有条件的华侨农场要根据“一场一策”的原则,重点抓好三级管理(场、村或居委会、承包户)和两级核算的经营体制,推行“侨镇、区+管理职工”或“公司+基地+农户+标准化”的经营产业模式。积极发展专业经济合作社、专业协会、中介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

  (二)深化华侨农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华侨农场体制融入地方,确保到2015年,全省华侨农场地区建立较为完善的城乡经济社会管理体制和发展机制,彻底告别计划式的管理体制,实现与当地同步可持续发展。对改制为华侨管理区、经济区的华侨农场,要赋予其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并逐步向设立一级政权的管理体制过渡;对改制为镇一级、街道办事处或并入周边镇的华侨农场,要进一步理顺和完善管理体制机制,确保在体制融入地方中融得进、稳得住、发展好。

  四、进一步改善华侨农场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一)加大华侨农场危房改造力度。从2012年至2015年,对全省华侨农场38392户危房户(包括非归难侨危房户和新增归难侨危房户)实施危房改造。华侨农场所在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是组织实施华侨农场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省侨办等6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华侨农场危房改造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侨办〔2012〕54号),在充分尊重华侨农场危房户意愿的前提下,结合华侨农场体制改革后的总体建设规划,按先急后缓、先易后难、逐村(队)逐户改造的原则,统一设计、配套建设,分类开展华侨农场危房改造工作。华侨农场危房改造资金按照“个人筹措为主,农场、政府各出一点”的办法筹措,各级政府合计按每户不少于1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对未纳入中央补助范围的危房户,省级补助按照每户10000元的标准安排资金,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合计按每户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安排配套资金。

  各地要重视和加强华侨农场危房改造涉及的住房产权办理工作。对2006年至2010年已完成归难侨危房改造,但未完善用地手续的侨场,所在地政府要支持其完善有关用地手续,督促有关部门加快办理危房改造后有关房屋产权证。

  (二)加大力度扶持华侨农场地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华侨农场所在地各级政府要将华侨农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相关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加快推进华侨农场交通、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省有关部门要在道路建设、供电设施、饮水安全工程等项目上对华侨农场给予优先安排。其中,对纳入华侨农场公路普查数据库内的项目,省优先安排建设,并参照省级相关公路建设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华侨农场仍自行管理的供电资产,广东电网公司要积极接管并将接管后的电网纳入全省电网统筹建设,在安排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资金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华侨农场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省优先安排实施并按标准给予补助。从2012年至201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扶持华侨农场基础建设投资项目补助资金3000万元和水利建设补助资金1000万元。

  五、妥善解决华侨农场人员就业和社保问题

  (一)促进华侨农场劳动力转移就业。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对华侨农场适龄劳动力的职业培训,积极推动华侨农场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结合当地产业特点、就业需求和华侨农场劳动力技能水平,开设相关实训项目,有针对性地提高劳动力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将入读技工院校并符合相关政策的华侨农场困难家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体系。

  进一步完善华侨农场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从推荐就业、开发公益性岗位、举办公益性招聘会等多方面入手,多渠道拓宽就业门路,重点拓宽侨场失业人员,特别是归侨侨眷的就业和再就业渠道,实施有利于归侨侨眷进城就业居住的政策措施,使华侨农场劳动力“转得出、留得住”。华侨农场适龄劳动力中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或属于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零就业家庭成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等情况的困难人员,可享受职介、社保、岗位、培训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华侨农场及其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上述人员作为重点服务对象,提供“一对一”免费就业援助,优先安置到公益性岗位就业。

  将华侨农场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纳入各地劳动力转移规划,完善覆盖华侨农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政策措施。将符合条件的华侨农场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力,纳入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补贴范围。

  (二)继续加强华侨农场社会保障工作。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解决华侨农场归难侨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补助,切实做好已参保归难侨职工的续保工作。对未就业的华侨农场职工及其家属、并场队非职工等人群,要积极组织其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六、加强华侨农场土地权益保护工作

  目前,我省华侨农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登记发证面积的94.8%已完成登记发证。未完成登记发证的地区中,对华侨农场内部建设用地未完成登记发证的,要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完成登记发证;对华侨农场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有关市、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林业、城建、农业、司法、水利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小组,专门负责对权属争议地的调处和违法侵占农场土地的处理工作,加快协调工作进度,力争于2013年底前解决土地或林地权属争议。各地在收回华侨农场国有农用地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收回国有农用地补偿安置及分配相关规定,妥善解决失地职工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问题,切实保障华侨农场职工合法权益。华侨农场土地出让和增值收益,要优先用于解决华侨农场基础设施建设和归难侨及职工民生问题,确保归难侨及职工原有生活水平、社会保障水平不下降,长远生活有保障。

  七、加强组织保障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华侨农场所在地各级政府要将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发展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省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侨务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侨发〔2012〕29号文,加强工作督导,积极指导华侨农场所在地部门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形成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发展的工作合力。省侨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华侨农场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做好为侨服务各项工作。

  (二)全力维护华侨农场和谐稳定。各地要妥善处理华侨农场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华侨农场地区社会管理,做好涉侨信访工作,维护归难侨合法权益。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华侨农场用好用足政策措施,为加快华侨农场实现体制融入地方、管理融入社会、经济融入市场,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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