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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支持黑龙江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支持黑龙江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4日

 

 

 

支持黑龙江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

开放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黑龙江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6〕7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6〕1015号)精神,支持黑龙江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积极探索我国沿边地区开发开放的新途径、新模式,提高沿边开发开放水平,努力把试验区建设成为深化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及东北亚开放合作的重要平台、联通我国与俄罗斯远东地区的综合性交通枢纽、沿边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睦邻安邻富邻的示范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政税收政策

    (一)省级财政在安排各类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时,充分考虑试验区基础设施建设、沿边经济贸易发展、边境维稳、禁毒防艾等特殊因素,给予试验区重点支持和倾斜。对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绥芬河市、东宁市要重点用于支持试验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二)对试验区经过加工出口的符合规定的干木耳等农副产品,执行增值税征收17%退15%的出口退税政策。

    (三)试验区上缴的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优先安排支持试验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项目。

    二、土地政策

    (四)根据试验区经济发展的合理需求,用地指标向试验区重点倾斜。

    (五)试验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按审批权限分别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由试验区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试验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

    (六)试验区内属于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在省内统筹协调,实现省内异地有偿占补平衡。对已通过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项目批准立项并完成初步设计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属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以办理先行用地。

    三、产业贸易政策

    (七)赋予试验区更加灵活边民互市贸易政策。实行互市商品负面清单制度。凡边民销售给境内一般纳税人的农产品执行农产品抵扣进项税政策。

    (八)对主要依托国外资源、能源、市场等要素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鼓励其在试验区工业园区落地建设。允许试验区企业从事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未明文禁止的生产经营活动。

    (九)支持试验区在资源配置、产业发展等方面开展跨境、跨区域合作,支持利用俄、日、韩资源和国内周边地区资源开展合作项目建设。支持试验区国际科技项目孵化合作平台建设,鼓励与俄、日、韩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合作,对在试验区实施的科技项目按相关政策给予扶持。

    (十)支持试验区国际物流基地和进口资源加工基地建设,对进出口物资交易平台建设给予扶持,推动国家进口木材加工交易储备示范基地建设。

    (十一)在试验区建立外派劳务基地,加大对外派劳务的资金支持力度,对外派劳务的人员培训费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等给予资金支持。

    (十二)对试验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特别是图书馆、文化馆建设给予重点支持。

    四、公共服务政策

    (十三)除国家明文规定由省级审批管理外,依法赋予试验区商务、住建、环保、质监等省级主管部门相应权限,依法将部分省级权限内的证明和资质管理权下放试验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批,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十四)加大对试验区内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重点在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环境改善和设施设备投入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试验区内综合性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的重点专科建设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在省级财政预算中设定专项资金扶植和培育专科发展。

    (十五)建立省和试验区“分级定价、属地管理”的价格管理体制,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定价权限前提下,试验区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价格由试验区负责审批;除国家和省统一组织开展的专项价格监督检查外,试验区内价费监督检查由试验区负责开展。

    (十六)对试验区边贸企业在粮食、油品等商品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依法将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对外劳务经营资质管理权限下放试验区。

    (十七)放宽市场主体名称的限制。涉及新兴行业的市场主体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选择明确易懂的文字作为行业描述。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企业名称,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其所从事的行业。

    (十八)市场主体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时,经核准的经营项目中含有“预包装食品销售”即可从事预包装形式的酒类经营。

    (十九)允许在试验区口岸设立交通管理服务站点,严格按照《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办理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

    五、口岸通关与旅游管理政策

    (二十)促进试验区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交通运输等部门信息共享,提高通关效率。实行进出口企业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推动试点“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通关模式,推进实施ATA单证册制度。

    (二十一)在试验区探索设立边境旅游试验区,研究建设跨境旅游合作区,给予试验区实施口岸签证政策,允许设置团队游客绿色通道。

    (二十二)省级财政在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时,重点向试验区景区景点倾斜。支持试验区对出入境的游客实施“一站式”通关。

    (二十三)赋予试验区对俄医疗旅游试点的特殊政策。放宽医务公职人员赴俄公务洽谈护照限制,赴俄洽谈、推介、宣传医疗旅游工作人员不受人数、次数、天数限制。

    六、投融资政策

    (二十四)将试验区内基础设施、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社会事业、民生改善等重大项目优先纳入省级相关规划,优先审批、核准,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安排资金支持。对试验区内中央和省投资安排的公益性项目,视具体情况适当减免地方配套资金。

    (二十五)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试验区列为业务发展和信贷支持重点区域,在贷款利率、授信额度、审批权限等方面给予倾斜。引导和支持社会各类资本在试验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

    (二十六)提高政策性银行对试验区的信贷投放比例,加大政策性银行对试验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等重点、战略性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试验区申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

    (二十七)鼓励国内外银行、证券公司、保险、期货等各类金融机构在试验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改制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在试验区内组建农村商业银行。

    (二十八)鼓励试验区保险机构创新服务产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开展边境贸易出口业务承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承保。

    (二十九)支持保险资金以债权、股权等形式,投资试验区基础设施建设。以财税优惠鼓励扶持股权投资企业、风险投资企业入驻试验区,推动试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鼓励运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拓宽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支持试验区设立开发基金。

    (三十)支持试验区中俄贸易金融结算中心建设,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在试验区建立对外融资平台。

    (三十一)省级财政在安排各类人才发展类专项资金时,充分考虑试验区人才发展投入,给予重点倾斜和支持。用于人才的资金投入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在财政收入正常增长的情况下,逐步加大对试验区人才发展的资金投入力度。

    七、人才政策

    (三十二)支持试验区建设中国—俄罗斯国际劳务市场,支持建设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成立由国内外知名专家和企业家组成的试验区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为试验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三十三)加大对试验区中等职业学校的扶持力度。组织相关院校通过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支持学校专业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教师队伍培训,推动学校特色化发展。

    (三十四)建立试验区内二级医疗机构同省、市三级医疗机构院际医疗合作,开展执业医师院际间交流工作制度,年限为1年。省、市三级医疗机构人员在试验区内二级医疗机构工作1年以上的,在晋升职称时,可视为具备支农工作经历。

    (三十五)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且有3个以上子公司的,即可申请企业集团登记。允许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冠集团的名称或企业集团的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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