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规划》的重要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用地的重要依据。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划》对促进宏观调控措施落实,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要作用,加大学习宣传《规划》力度,切实提高全社会依法执行《规划》意识,严格按照《规划》利用土地,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效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二、强化《规划》的指导作用。各级政府必须严格依据《规划》要求编制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相关规划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必须及时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三、加快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科学推进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进一步加快修编工作进度。要科学分解并层层落实《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要控制指标,确保约束性指标不突破,预期性指标能实现。 四、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建立《规划》实施动态评估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制度,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二○一○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