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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集中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级集中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九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6日     

 

 

省级集中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集中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集中土地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省级财政按16%比例从市县集中的土地出让收入,包括历年结余资金和当年集中收入。
  第三条 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安排。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入支持范围为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和享受省级开发区政策的工业示范基地、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支持方向为开发区新建的道路、污水、垃圾、供电、供热、供气、供水及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不含企业投资的厂区内基础设施项目)。
  第五条 对同一开发区土地出让收入补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六条 当年安排的补助资金规模视土地出让收入额度和上年度全省开发区基础设施投资完成额等情况分年度确定。
  第七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按照开发区内上年度新建基础设施投资完成额和上年度新建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分别占60%和40%的权重测算,并考虑投资强度系数和财政困难程度进行适当调整。其中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产业项目厂房、设备等投资。
  某市县补助资金=当年安排的土地出让收入×[(某市县开发区上年度新建基础设施投资完成额÷申请市县开发区上年度新建基础设施投资完成额合计数)×60%+(某市县开发区上年度新建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申请市县开发区上年度新建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合计数)×投资强度系数×40%]×某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其中,投资强度系数=(某市县开发区上年度新建产业项目投资完成额÷某市县开发区上年度新建产业项目用地面积)÷(申请市县开发区上年度新建产业项目投资完成额合计数÷申请市县开发区上年度新建产业项目用地面积合计数),产业项目投资完成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财政困难程度系数=上年度全省市或县人均财力÷上年度申请市或县人均财力。
  第八条 开发区上年度新建产业项目用地面积由产业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提供。
  第九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申请土地出让收入的相关材料上报省财政厅。具体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含上年度新建基础设施投资完成额、新建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及投资强度系数等)、园区批复文件、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等。
  第十条 省财政厅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相关市县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年度审核工作原则上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研究提出补助资金安排的相关意见并报省政府审批后,将补助资金下达相关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在确保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的前提下,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监管机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申请、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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