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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质量的迫切要求,是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重要引擎,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举措。按照全国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为确保我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任务顺利完成,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2017年我市棚户区改造任务为2750户。其中,兴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为700户;绥中县棚户区改造任务为500户;连山区棚户区改造任务为1102户;龙港区棚户区改造任务为300户;市直棚户区改造任务为148户。同时,按照省保居办要求,我市棚户区改造3月底开工率不低于30%6月底开工率不低于60%9月底基本完成棚改任务。 

  二、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相关县(市)区政府是棚改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充分认识棚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棚改工作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和头等大事来抓,领导好、组织好、落实好,确保完成任务。 

  (二)形成工作合力。相关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继续实行棚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相关部门指派专人协调、帮助各地区解决棚改工作存在的问题;住建部门发挥好协调牵总作用;公安部门加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审计部门由年终审计变为月审计;市政府绩效办进行每月考核;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开展督查。 

  (三)提高工作效率。相关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棚改工作任务要求,牢牢把握时间节点,组织人员与被征收居民签订货币化补偿安置协议,确保按时完成棚改工作任务。 

  (四)抓好资金筹集。相关县(市)区政府要迅速与农发行、国开行沟通对接,按照申请贷款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争取早日拿到贷款资金,发挥好贷款资金的支撑作用。同时,要加强贷款资金的使用及管理,严格实施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加强资金管理和审核工作。 

  (五)确定安置方式。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求,相关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分散化、货币化、市场化”要求,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创新型货币化安置方式,鼓励引导被征收居民选购商品房源,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去年。 

  (六)做好统计报表。相关县(市)区政府需安排专人负责统计报表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及时上报快报、专报、月报、季报等各项统计信息,防止弄虚作假。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必须经过相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加盖政府公章后报送。 

  (七)强化督查考核。实行日排名、周讲评、月考核,每月通报各地区棚改工作进展情况。未按时完成的需说明原因,涉及职能部门的责任事项,职能部门要立即回应、立即办。对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的部门和领导干部市政府将进行约谈,予以通报批评,并由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八)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棚改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发布、准确解读各项政策措施,使棚改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棚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2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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