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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府

内蒙古关于深入开展农村牧区土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自《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7〕4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多数地区对土地治理工作高度重视,积极进行组织部署,及时开展工作。但就全区总体情况看,各地区工作开展极不平衡,个别盟市工作启动滞后,至今尚未成立农村牧区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一些旗县、苏木乡镇的专项治理自查工作尚未开展,一些地方领导对专项治理的必要性、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工作进展迟缓。为推动全区农村牧区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按期完成任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强化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次土地专项治理工作高度重视。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依法维护农牧民土地权益为目标,以纠正和查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征占农村牧区集体土地和农牧民承包地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为重点,切实解决损害农牧民土地权益的突出问题。各盟市要及时提出本地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做出安排和部署;要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政策指导和重大案件查处、信息交流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领导分工责任制,分区包片抓点,责任落实到人,任务分配到人,集中时间和力量,搞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切实解决好农村牧区土地突出问题

  此次土地专项治理工作以旗县、苏木乡镇自查自纠、盟市督导检查为主。旗县、苏木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对照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开展自查活动,组织力量对嘎查村、艾里组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和土地占用的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并按照《通知》精神,认真理清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的重点、时限、措施和具体要求。各盟市农村牧区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及时将自查情况和整改方案上报自治区农村牧区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旗县、苏木乡镇要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认真组织整改,纠正存在的问题,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和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切实依法行政,确保专项治理取得预期成果。

  三、认真抓好督导检查工作

  各盟市农村牧区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督导组,分区包片对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进行督导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跟踪督办。要将近年来土地信访高发地区和土地纠纷频发地区作为督办重点,实行目标管理,限期解决。对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不及时、工作不到位、整改不认真、解决问题不彻底的,要责其限期整改;对专项治理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在专项治理期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法违规侵害农牧民土地权益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自治区农村牧区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4个督导检查组,于10月中旬分赴各盟市进行督导检查,对旗县进行随机抽查,并督办一批重点案件。

  各盟市农牧业、国土部门要根据自治区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及时上报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情况的通知》(内农牧法发〔2007〕179号)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填写并汇总《全区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情况统计表》,并与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报告一并于11月1日前报送自治区农村牧区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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