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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标准

2018年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房屋拆迁中,一些被拆迁人都会咨询渊博拆迁律师一些问题,我们收集了一下问题,问的最多的当属于“被拆迁人房屋要拆迁,但是不知道是什么样的拆迁补偿政策”到底该怎么办?还有一些问题是,现在已经是2018年,部分地区的拆迁补偿还是按照几年前的标准补偿,这样是否合理合法?

综合问题可以看出,对于被拆迁人最关心的是拆迁补偿的问题,确实,对于拆迁补偿关系到被拆迁人的直接经济利益,“2018年最新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拆迁补偿到底有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如果有,这些标准在哪里可以获取的到?针对这些问题,渊博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为大家详细说明一下2018年的拆迁补偿标准。

渊博拆迁律师详解:2018年拆迁补偿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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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普及一下,拆迁补偿标准并不是每年都会有新的政策,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特殊情况,2018年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2017年的是不会有太大的区别,其他各地的基本是每3年更新一次,所以拆迁补偿政策并不是大家想的那样,每年都会有新的标准和政策,并且全国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具体的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政府补偿标准为主,话又说回来了,虽然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也不能因为这个就限制了我们维权的主动性,最重要的并不是拆迁补偿标准,而是拆迁补偿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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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补偿合不合理,我们根据什么来参照呢?

1、参照当地生活水平

首先最基本的了解,我们应该了解房屋和土地的情况,例如房子的面积,年限和周围环境以及市场房价是多少,只有这些基本的了解之后,自己心里才会有一杆秤,在拆迁补偿问题上才会有一个参照,有很多这样的案例,被拆迁人不了解当地周边的环境和房价,造成拆迁补偿低于市场价格,这就给被拆迁人造成一定的损失,从而影响了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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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知道补偿项目都有哪些

拆迁协商过程中肯定会涉及搬迁、安置等问题,那么就要细化一下,例如:在搬迁过程中的费用谁来负责?如果拆迁人给予一定的补偿,那么也要细化到补偿具体,不能马马虎虎,或者大概,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具体补偿项目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如果地方拆迁补偿方案中制定了补助或奖励办法,拆迁方也应按照规定如实给予被拆迁人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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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牢记“先补后拆”原则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在房屋拆迁时应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并且在房屋拆迁前,拆迁补偿就应该发放到位。

渊博拆迁律师友情提示:在房屋拆迁时,首先一定先谈妥补偿问题,并且一定在收到补偿后再进行搬迁,如果是房屋产权的调换,需要签订好相关协议后再搬迁,虽然全国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但是大家只要参考以上原则并且及时咨询拆迁律师,才会做到合理补偿,不让自己的权益收到侵害。

 
  二、拆迁补偿的标准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上述文章找渊博律师为大家介绍了2018年最新的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为了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减少纠纷矛盾,不同的拆迁方式有不同的拆迁补偿标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具体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还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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