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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应该如何安置?

今日我所拆迁律师刘律师针对如何征地安置进行分析:对于被征地人应该怎么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征地补偿应该如何安置?

 

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救济途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复议)。在此类复议前置案件中,由于复议机关的处理决定是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必要条件,因此,如果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只能就该不予受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直接针对原行政行为起诉。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圣运律师代理行政诉讼中矛盾较为突出、化解难度较大的类型,也属于社会热点话题,媒体关注度较高。房屋征收与补偿与被征收人的生活紧密相连,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且一旦征收部门下发了补偿决定书,就意味着政府已经打开了强拆的大门,因为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但是提起行政诉讼又为被拆迁人关于法律的储备和理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任何维权关键点,没有在有效的时间内通过有效的途径进行把握都是徒劳无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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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3月15日亳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公告》,主要内容为,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2011年12月19日皖政地〔2011〕896号批复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亳州市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内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市国土局征地服务科;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对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组织实施。王某认为该《公告》实体与程序均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21日以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由,作出皖行复〔2015〕23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驳回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王某不服,向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以该《公告》形式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最终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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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服,向安徽省高院提起上诉。

安徽省高院认为,王某对涉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实际上系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根据该规定,王某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依法应当通过人民政府协调和裁决的途径解决。因此。王某对涉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起诉讼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据此驳回王某的起诉并无不当。王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依法不予支持。

王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终被驳回再审申请。

法律分析

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救济途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复议)。在此类复议前置案件中,由于复议机关的处理决定是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必要条件,因此,如果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只能就该不予受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直接针对原行政行为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据此,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救济途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复议)。在此类复议前置案件中,由于复议机关的处理决定是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必要条件,因此,如果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只能就该不予受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直接针对原行政行为起诉。据此,王某认为已经向复议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过行政复议,即便申请被驳回,也取得了对征地补偿方案的起诉权,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理由虽有瑕疵,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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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最高法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王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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