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根据该条文可知: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被征收人应当关注的一个问题。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国家机关系统范围内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者审批审核,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以有效避免、预防、控制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更好的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咨询的朋友欢迎来加微信号:cqlst1981、cuipeng123456,咨询绝不收取任何费用!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如下:
(1)制定评估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已经确定的房屋征收事项制定评估方案,明确具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2)组织调查论证。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拟房屋征收事项通过公告公示、走访群众、调查问卷、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预测、分析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
(3)确定风险等级。对房屋征收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评估为A级,依次类推分为人民群众反映较大、意见有分歧以及群众支持、条件成熟且风险低的。
(4)根据风险等级制定化解风险预案,评估为A级的,列入高风险管理,暂停实施甚至取消。评估为B级的,列入中度风险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启动。评估为C级的,列入低风险管理,针对特定人群制定化解预案。评估为D级的,列入基本无风险管理,加快推进实施。
(5)形成评估报告。在充分论证评估的基础上,就评估的事项、风险的分析、评估的结论、应对的措施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6)集体研究审定。征收决定实施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原则上应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市长(或县长)办公室等形式集体研究审定。
(7)责任追究。风险评估工作以“谁管理、谁负责、谁决策、谁评估”为原则,实行责任追究。
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于房屋征收是一知半解,往往并不清楚自己的房屋因为什么项目征收、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本期渊博律师给大家讲解了征收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