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房屋拆迁过程中,很多被拆迁人对于拆迁方面的法律知识单薄,造成很多被拆迁人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的情况下载房屋拆迁协议签了字,但是慢慢了解到其补偿是很不合理的还存在诸多问题。那么,已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字了,后悔了怎么办?如何救济?如何争取补偿利益最大化?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但是,自从2011年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已纳入政府行为,因此其协议的视为行政协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从这里不难看出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之间的关系,所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后,属于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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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何救济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一、签订拆迁协议后,房屋未在征收红线范围内。此情况属于少批多占的行为,因其房屋未在征收范围之内,其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双方不具备主体资格,视为合同无效。
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此需要举证,有证明此类事情。
三、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的。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行为能力的人签订协议视为无效。
四、不属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协议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即只有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视为有效合同,其他人无权签字,即使签字也视为无效合同。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前置性条件也是公平合理的补偿。
刘可心律师提示广大被拆迁人,即使说了这么多,但是真签协议后反悔通过法律途径救济也存在很大风险的,所以广大被拆迁人如果不清楚房屋拆迁补偿及时咨询专业做征地拆迁律师,通过法律维权越早越好,莫要做悔之晚矣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