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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房屋征收、农村房屋拆迁,老百姓对政府部

意见的本意是人们对事物所产生的看法或想法。对于老百姓而言,在国有房屋征收、农村房屋拆迁进程中,老百姓对政府职能部门提出相关的意见,是有法律法规的必经程序也是必须要听取老百姓意见的,然而事实上能听得进去意见吗?地方一言堂的情况很是严重。那么,在国有房屋征收、农村房屋拆迁进程中,老百姓怎样对政府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呢?今天刘可心律师就意见一词给广大老百姓讲解一下其中的法律依据。

 

国有房屋征收老百姓怎样对政府提出意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从法律规定中,已经很明确公众意见的重要性,体现出合法、公平、公正、合理等理念。当然也要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的召开也是标志着政府职能部门进一步听取公众的意见。

国有房屋的征收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实践中,大多数老百姓对于国有房屋征收法律知识单薄,对于房屋维权的时间把握不好,维权早晚关乎到被征收人最后的补偿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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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老百姓怎样对政府提出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十条规定,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征地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认真履行程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相关规定,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征地前及时组织征地公告,并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群众有意见的,要认真反复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

因此,刘可心律师指出,公众意见实际上就是老百姓维权的过程,所以老百姓一定要引起重视。实践中,很多老百姓基本都没有行使其权利,这是错误的做法。依法治国是需要广大老百姓共同维护,如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提起法律程序。当老百姓遇到房屋拆迁时,必须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越早维权对于您的财产损害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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