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渊博征地拆迁律师一直强调,征地拆迁时应当提前告知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少说几个月,多则半年一年,主要目的是为了该区域的被拆迁人做好一切准备,也是为了让拆迁工作可以顺利进行,给双方的拆迁纠纷预留出解决协商的时间。
征地拆迁时我们应该注意什么?
征收公告
征收公告是征地拆迁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一般分为征收公告和补偿、安置公告,根据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市、县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公告,由该地区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征收公告应当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文号、时间和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权属、面积、位置;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日期、地点等基本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这两条规范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在拆迁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的很少,大多都没有公告,即使公告了也是内容不全,还有一些急于拆迁的,批文还没有下来,就发出公告,总之会有各种各样的违法行为,这是征地拆迁中最常见的违法行为一直,被拆迁人不了解拆迁过程,所以即使拆迁方违法,全然不知。
征拆主体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这一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我们接到的案件中,按照程序规定进行的很少,一般都是临时成立一个机构,叫什么名字的都有,拆迁办、指挥部......工作人员也大多是从各个部门调取,征拆工作由此机构进行,土地管理部门不直接参与。
听证权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所以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的,有权利申请听证,征收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在现实中,几乎没有拆迁方告知被拆迁人拥有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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