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人也都在变,你也好,我也好,不负当下就好,不管遇到征地还是拆迁百姓的房屋是经常性的就被说成了“违建”最后被拆掉没有补偿或低补偿,作为普通百姓很多人无能为力只有听天由命,违建就要必须拆掉吗?今天我们拆迁律师带大家了解关于违建的一些问题。
什么样的房屋是违建?
2008年我国开始实施《城乡规划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区域内建设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得到审批后才能建设,乡村规划区内建设的要向乡镇ZF申请,不管怎么说无论是在哪里建设房屋的前提都需要得到审批才可以,如果没有得到审批手续私自建设房屋的都是违建,特别是2008年之后建设没有手续的就是违建。
百姓因为不懂得相关程序没有获得审批手续2008年以后私自建设的违建房屋必须要拆除吗?这个问题并非是绝对的,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取得许可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通过罚款补证等方式消除影响,无法通过改正消除影响的才会被限期拆除。
这里也就牵扯出实质性违法和程序性违法,房屋没有获得审批手续也违反了规划法等规定的属于实质性违法,房屋没有获得审批手续但是没有违反规划法规定的属于程序性违法。
为了更好的理解程序性违法和实质性违法我们简单举例,例如某地ZF规定建设房屋高度不能超过10米只能建设一层而违建房屋建设了两层总高度没有超过10米或建设一层没有超过10米的,只要通过改正措施将多出部分拆除补齐手续即可。
规定只能建设不高于10米的建筑,百姓建设1层并高15米的建筑时,此时无法通过改正消除影响将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简单的举例让百姓知道违建并不是所有都要拆除应当分清哪些要拆哪些不用拆,因为对法律知识的匮乏导致很多不该拆的房屋也被一概而论的拆掉再到后来的征拆过程中当成压低补偿的手段不得不注意。
房屋被拆除受损人是房屋所有人,在法律健全的当下对违建房屋的认定处理都有严格又人性化的程序,百姓应当了解自己房屋情况如果遇到一律拆除不管有证无证特别是在拆迁过程中的就要注意了。
不是所有无证房屋都是违建,不是所有违建房屋都必须拆除,不是所有的认定和处理程序都是合法的,百姓应当果断处理遇到此类问题及时咨询律师说明房屋情况了解是否还能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