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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

泉州市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泉州市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盘活利用批而未供土地,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22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本着“统一政策、依法清理、限期开发、促进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领导,确保清理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行政执法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具体工作。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启动后,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

  二、清理处置的范围和对象

  (一)批而未供土地。199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全市新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但尚未办理供地手续的用地。

  (二)闲置土地。199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清理处置方式及相关要求

  (一)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方式

  对199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新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项目用地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不同方式分门别类进行处置:

  1.对已征地、已供地或已开工、竣工的项目用地,但未在“福建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土地市场监管系统”)录入、更新相关数据和用地信息,造成系统判定违约的,各县(市、区)应抓紧通过土地市场监管系统补录、更新相关供地数据和开发利用信息。

  2.由于规划调整、无法实施征地等原因,造成批而未征的,各县(市、区)可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征地调整意见,申请撤销原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批文,调出指标置换用地项目,调出的指标由本县(市、区)使用。

  3.因征地拆迁难造成无法及时供地的项目,各县(市、区)、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要求,加大征迁力度,确保项目及时供地。

  4.因项目不落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征而未供的,各县(市、区)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及时调整给新的项目使用,加快供地,提高供地率。

  (二)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建立本地区199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间的供地(划拨、协议出让和“招拍挂”出让)台帐,并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中对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对每宗地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认定为闲置的土地采取不同方式分门别类进行处置。

  1.因不可抗力,或者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可采取如下几种方式进行处理:

  1造成土地中止开发的情形已排除或经过一段时间可排除,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土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如涉及依法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指标的,还应按照新用途或新规划指标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

  2造成土地中止开发的情形不能够排除的,则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补偿成本进行测算,并将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收回闲置土地的协议,对相关补偿事项进行约定,待闲置土地收回后,依照协议约定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3造成土地中止开发情形不能排除,但土地使用者有继续开发意愿或能力的,或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如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土地使用者置换用地。

  2.非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可采取如下几种方式进行处理:

  1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一年、但不足两年未动工开发(未约定动工开发期限的,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算),且未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限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价款(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对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未约定动工开发期限的,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算),且未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限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虽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但延长期届满后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须收回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相关要求

  1.各县(市、区)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处置方式进行清理处置(其中泉州开发区官桥园区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单列考核,由南安市政府与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共同负责),处置后各地供地率应达到70%以上;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开工时间一年以上未开工、且未开工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近五年年均供地量,闲置土地处置率达到80%以上。

  2.经清理处置后供地率仍低于70%的县(市、区),除省以上重点项目、民生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医院、学校等)、低丘缓坡地试点项目外,暂停受理新的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件;供地率低于60%的县(市、区),暂停受理所有新的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件。

  四、方法步骤

  (一)工作方法

  1.摸清底子、查找原因。清理处置工作以摸清的底子为主,对于清理出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要认真分析造成的原因,为决策提供依据。

  2.突出重点、区别对待。专项清理的重点是纠正用地单位占而不用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的行为。对由于资金不到位或者圈占土地进行倒卖谋取利益造成闲置的土地,依法坚决收回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对于其他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也要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解决办法。

  (二)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1月1日至1月31日)。以县(市、区)为单位,成立或调整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可操作性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召开会议进行贯彻部署;抽调、选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工作人员组成专门工作队伍;对参加清理整顿工作人员进行工作前宣传动员和业务培训。

  2.调查摸底阶段(2015年1月16日至2月28日)。由各县(市、区)根据分工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情况进行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对涉嫌闲置的土地,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开展调查核实。

  3.处理阶段(2015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摸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要排除阻力,敢于执法,集中力量,先易后难,分期分批逐宗依照清理处置方式提出处理意见并给予处理解决。

  4.验收和总结阶段(2015年7月1日至8月31日)。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将组织验收并认真加以总结。验收的总体要求是:通过专项治理,更好地改善和提升泉州的城市形象,进一步改善泉州的投资环境,提高政府公信力;通过专项整治,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效益,为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三)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市、区)要深刻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参与并协调解决清理处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确保工作质量。各县(市、区)要严格按本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确保清理范围全面、情况调查准确、问题处理到位。

  3.加强沟通协调。各县(市、区)要明确人员职责分工,加强土地开发储备机构、项目业主、土地征收拆迁实施单位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加强跟踪指导,统一统计分析口径。

  4.按期完成工作。各县(市、区)务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清理,及时汇总上报有关工作情况,统计相关数据,确保高质量完成清理处置工作。

  五、建立相应制度

  (一)建立闲置土地登记制度。通过土地市场监管系统,及时更新录入相关数据信息,统计汇总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情况(统计率误差应小于5%),对闲置土地按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进行认定,并分门别类进行清理处置。各县(市、区)应于每季度初将本地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书面上报市政府。

  (二)建立检查督促追究制度。各县(市、区)应定期组织巡查,对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是否及时登记、是否及时进行清理处置、清理处置是否依法依规等事项进行检查,对清理处置过程中因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弄虚作假造成清理处置不到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建立依法处置进度评比制度。经清理处置后,供地率达到80%以上的县(市、区)在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给予相应加分,并在下达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给予一定的倾斜;对批而未供土地数量较多,清理处置后供地率仍低于70%的县(市、区),在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给予相应扣分,并在下达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给予相应的扣减。同时,市政府还将根据各县(市、区)的清理处置情况及处置率进行排名,对处置率前3名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后3名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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