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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时间:2006-01-06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鲁政发〔2006〕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现就新增建设用地供应中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通知如下。
  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适用范围
  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新增建设用地供应中,要严格限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除商业、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以及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之外,其它项目用地可以按照协议方式出让供应。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应参照宗地评估价格协商确定。其中,对国家鼓励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经济社会发展中薄弱环节建设的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项目用地,其协议出让土地价格可给予一定优惠,但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
  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
  (一)在城镇基准地价评价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宗地所在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二)在城镇基准地价评价范围以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不得低于土地征收(拆迁)补偿费用、宗地评估确认价格20%的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其它有关税费之和。计算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低于国家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时,按照国家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标准收取。
  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协议方式租赁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协议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按协议出让最低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
  三、适时更新、公布城镇基准地价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定期调整更新、公布制度。城镇建设规划区范围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原则上每3年应调整更新一次。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更新费用应列入市、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更新成果在按照规定经验收和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严格实施。
  四、加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检查
  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必须在宗地地价评估的基础上,实行集体研究会审确定。协议出让土地的结果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有形市场和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协议出让结果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执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规定,严禁以低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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