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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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6〕11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换发补发全国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是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要步骤,是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对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发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换发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工作目标、原则及步骤
(一)工作目标。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全面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实现承包地块、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证书和基本农田“五到户”。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换发补发工作,推进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和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办事的原则。要认真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到依法行政,按政策办事。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换发补发经营权证工作依法、平稳、有序进行。
2.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的原则。本次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对二轮土地承包的完善和规范,不得推倒重来,不得重新发包。除《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借机收回农户承包地打乱重分,坚决落实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的规定。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经营权证换发补发过程中,要充分依靠群众,坚持阳光操作,依法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遇到问题要与农民群众充分协商,重大、复杂、涉及面广的疑难问题,要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讨论决定。要通过民主协商、群策群力的方式,解决各种矛盾和困难,做到让绝大多数农民群众满意。
4.坚持先确权、后发证的原则。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前提是要落实各农户承包地块的权属。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是证明农户承包权属的原始凭据,凡有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应作为换发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依据。不能出示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要在查明二轮土地承包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补签承包合同。要确保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原始依据真实可靠,确保农户承包地块的权属到位。
(三)工作步骤。
1.宣传组织。各地要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充分利用墙报、标语及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广大基层干部和土地承包当事人充分认识换发补发经营权证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工作程序和方法步骤。
2.调查摸底。各级要组织专门力量,集中时间对二轮土地承包情况逐村进行摸底和清理,摸清土地承包的底数,并将调查摸底情况进行公示,需要整改的,整改方案要一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汇总造册,建立土地承包台账,作为换发证的依据。
3.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在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要对各种土地承包合同进行全面清理、审查,对合同条款不全,承包地块、面积、四至不明及合同文字表述不清等不规范合同进行规范完善。没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的,要抓紧补签合同。
4.换发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和群众无异议的前提下,依照规定的程序,积极稳妥地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证书发放要逐户进行,领取证书的承包方要签字画押。领取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户,应同时将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回有关部门注销。因故不能交回的,应注明原因,旧证自领取新证之日起自动作废。
5.检查验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结束后,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好检查验收工作,查找工作有无差错、遗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出现矛盾及时化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措施不当,导致农民上访和发生恶性案件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时间安排。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稳步有序推进,总体上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经营权证的换发补发工作。个别情况复杂、工作难度较大的,可推迟半年完成。各市要根据所辖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分类制定具体的换发补发进度计划,于2007年1月底前报省农业厅备案。
三、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权威性,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认真组织,规范操作。
(一)严格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范围。一是二轮土地延包中已经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凡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并已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个别条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担义务等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该条款无效,是否换发新证由承包方决定。未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章的,应按规定换发新证。二是已完成二轮土地延包但未向农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补发新证。三是未进行二轮土地延包的,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延包工作,并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换发新证。四是二轮土地承包后,因依法征收、征用、退耕还林等原因使承包土地面积发生变动的,或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以及其他原因使承包地发生变动的,要在换发补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据实变更。
(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管理工作。为提高工作标准和登记质量,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要实行统一印制、分级发放、微机打印的管理和发放办法。各级要落实工作措施,建立相应的责任制,严格工作程序和标准,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准确无误。各级、各部门要加快土地承包管理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责任制,做到土地承包相关文件、方案、合同、台账、表册等资料完整齐全。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换发补发工作,实现农户有合同和权证、村有登记台账、乡有专门档案、县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的目标。
(三)切实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职责。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和指导,组织证书的印制、编号等工作。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经营权证的日常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经营权证申报材料初审、登记和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办经营权证等工作,搞好土地承包信息化数据的搜集和整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要依法及时申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承包当事人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申领工作。县(市、区)对乡(镇)、乡(镇)对村要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审批办法,市对县要制定验收办法,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切实加强对证书换发补发工作的监督,确保法律法规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工作程序科学严谨,不得违背承包方意愿强行换发,确保群众满意。
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每本10元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
四、加强领导,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顺利开展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对基层干部开展法律和业务培训,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认真做好每一环节的工作。对部分重点村,各地可抽调有农村工作经验、熟悉党的农村政策的县乡干部驻村帮助工作,协调、化解各种矛盾。
各级农业、林业、监察、财政、物价、国土资源、信访、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各项工作。农业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明确工作要求,改进管理手段,完善操作规程,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做好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换发补发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提供基本农田有关数据资料,配合农业部门做好基本农田登记入证工作。信访部门要全力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妥善处理上访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上访群众的安抚和解释工作。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承包过程中各种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调解组织的作用,加大排查力度,及时调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并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共同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