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发〔2017〕51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区征地补偿
“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28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重新公布市区征地拆迁补偿“区片综合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公布的市区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标准见下表。
土地类型 | 区片综合价(元/亩) | 其中留村组部分土地补偿费 | |
Ⅰ级区片 | Ⅱ级区片 | ||
水田、旱地、农田水利用地、内塘养殖用地、建设用地 | 56500 | 54000 | 7040 |
专业桑园、专业果园 | 59000 | 56500 | 8000 |
蔬菜基地 | 61500 | 59000 | 17600 |
其他用地(含未利用地) | 30500 | 28000 | 3520 |
三、积极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鼓励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并按照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税收、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扶持;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等,并按照规定在工商登记、税费减免、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
四、严禁各类征地主体未经批准,擅自以“预征”“下征上不征”“大平台搭建”等名义对农村集体土地提前进行政策处理。
五、本标准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市区征地补偿区片划分办法和其他相关事项仍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12〕46号)规定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嘉兴 | |||||
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 | |||||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7年11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