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关于房屋征收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及奖励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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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绍兴市区2012年度房屋征收搬迁补偿等发放标准通知如下:
一、临时安置费及搬迁费
(一)住宅房屋
1.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从其搬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四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以环城河内外划分)。成套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标准:环城河以内20元,环城河以外16元;非成套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标准:环城河以内16元,环城河以外12元;每户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发。
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住宅房屋实际使用人搬迁费。搬迁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发。
(二)非住宅房屋
1.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标准为:商业用房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4‰予以补偿;其他非住宅房屋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5‰予以补偿。若补偿金额低于绍市建设计〔2010〕95号文件规定的,按绍市建设计〔2010〕95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个月计算。
2.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发放。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电梯、自动扶梯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的,其搬迁费由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会同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另行支付。
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3%予以补偿,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5%予以补偿。
三、奖励
(一)房屋征收调查评估奖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的,且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和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每户5000元的奖励。
(二)住宅房屋的按期腾空搬迁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超过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 平方米的,按50 平方米计算。
(三)非住宅房屋的按期腾空搬迁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其他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超过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