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舟山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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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舟山市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各类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舟山市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各类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8)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各类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舟山市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青苗
各类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
为保障我市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用地单位利益,规范征收(用)集体土地青苗、各类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被征收(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实际价值进行补偿,不足3000元/亩的按3000元/亩标准予以补偿(空白地补偿最高不超过1500元/亩,具体补偿价格由各乡镇确定)。
(二)果木补偿标准及种植密度(见附件1)。
(三)竹类补偿标准及常规密度(见附件2)。
(四)桑园、茶园补偿标准(见附件3)。
(五)农田设施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4)。
(六)特殊或特种林木补偿标准由林业部门按实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七)花卉、绿化用苗木补偿原则和标准。
1.种植的花卉、绿化用苗木作协商补偿处理,盆栽花卉、绿化用苗木作迁移处理。
2.种植的花卉、绿化用苗木按种植密度规定结合市场信息价确定补偿价格,超过亩标准种植密度的不予补偿。市场信息价以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价格为准。种植密度参照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179-2005《林业育苗技术规程》标准规定。
3.盆栽的花卉、绿化用苗木迁移的补偿搬迁劳务费。
4.对投入的设施、构筑物,经评估按实补偿。
(八)上述各类果木、经济作物在规定种植密度范围内不足3000元/亩按3000元/亩补偿,超3000元/亩按实补偿,超密度种植部分不予补偿。果木、经济作物经补偿后,不再另行享受青苗补偿。苗圃按实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专家评估确定,不足3000元/亩按3000元/亩补偿。
二、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县(区)在对拟征地块实施征地前,应在拟征地块所属乡镇(街道)及社区张贴拟征地告知书。在拟征地告知书张贴后所种树苗为抢种的树苗,所建的附着设施为抢建设施。抢种、抢建的果木及附着设施一律不得补偿。
(二)凡按本规定补偿后的各类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其产权均归征地单位所有,被征地单位和所在地乡镇(街道)应协助征地单位做好物业的管理和处理工作。
(三)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结合本规定,拟定各县(区)范围内的补偿细则。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凡在本规定执行日之前已签订的征地协议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五)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果木补偿标准及种植密度
2.竹类补偿标准及常规密度
3.桑园、茶园补偿标准
4.农田设施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28010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