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渊博说法:如何正确认知征地拆迁中的行政诉讼!

时间:2018-11-03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说起打官司,很多被征收人就是满脑门子官司:第一,这辈子没有打过官司,因为拆迁跟政府打官司,我会不会被报复?第二,能不能保证100%赢?第三,赢了官司,钱拿不拿得到?

其实很多时候,渊博律师面对这些问题,也只能苦笑而不知如何作答。关于提起行政诉讼这个事情,就像我们走到一个无法回头的死胡同,退无可退,怎么办呢?只有开挖掘机把那墙给拆了。

作为专业做征地拆迁维权的律师,我们比当事人更深刻地领悟,我们的终极目的是帮助当事人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然而,你凭什么可以跟手握强大公权力的征收方去讨价还价呢?那是因为我们手里还有法律这个武器。

没有几个回合的交锋,别人不知道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决心有多强,更不知道你利用法律这个武器的能力有多强,没有人愿意跟你真心诚意来谈一谈的。所以,在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打官司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以打促谈,打得征收方心服口服,迫使其坐下来跟被你谈一谈公平、合理的补偿。因此,行政诉讼成为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那些事儿,北京渊博律师大家讲一讲!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二、向谁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向法院提出,一般来说,行政案件,都会高一级管辖,一般由市中院管辖或者市中院指定其他区法院异地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十大拆迁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无论有关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的诉讼,人民法院都要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一旦发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以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

近年来,国家也在不断地引导老百姓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与政府的纠纷,一些地方政府在跟被征收人就补偿无法达成一致时,也会主动推荐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事实上,在我们律师办案的实践中,越来越明显的体会到,在涉及到征地拆迁的行政案件中,地方法院的审理受到外力的干扰越来越少,只要政府违法事实清楚,法院一般都会支持被征收人的诉讼请求。

所以,我们被征收人应当相信,合法权益收到侵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有效的解决渠道。

 

三、哪些行为可以行政诉讼?

跟普通民事案件一个案子就是一个案子不一样,在征地拆迁这种行政诉讼案件中,为了达到争取公平合理补偿的目的,代理律师往往需要打一套组合拳,一个案件,有时候甚至打好几个官司,律师需要付出非常大的劳动量,才能够真正达到拆迁方坐下来跟被征收人谈。

那么,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我们常见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有哪些呢?

1、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答复或者行政复议决定损害被征收人合法利益的。

2、政府发出的《征收决定》或《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通知书、损害被征收人合法利益的。

3、政府非法强拆,损害被征收人合法利益的。

4、政府在征地拆迁活动存在的程序违法。如未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两公告一登记。

5、对政府认定的合法房产面积有异议。

6、对政府确定的补偿安置对象有异议。

7、对补偿标准有异议。

 

四、什么时间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节点,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说,在损害被征收人的行政行为发生之后,即可提起行政复议。

但是,从被征收人的维权成本和维权机会的角度考虑,我们不建议当事人冲动、盲目提起行政诉讼,因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机会只有一次,没有准备或者时机不成熟而盲目诉讼,一旦失败,将不可逆转。

对此,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就可以行政复议的事项先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寻求谈判的机会,确实行政复议走不通,或者谈不下去了,再启动行政诉讼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有些什么标志说明已经谈不下去了呢?比如,政府已经长时间不跟你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事情,但是施工却越来越快,这意味着,有可能要非法强征、强占。

又比如,政府给你下达了《征收决定》或者《限期拆除通知书》,这表示政府已经明确不愿意跟你继续谈下去了,将启动司法强拆程序。

又抑或,你的土地、房屋已经被强征、强占,但是没有获得补偿。

面对这些情况,就不可犹豫了,因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倒计时已经启动,你如果错过了时效期,就算神仙下凡也帮不了你了。

当然,行政诉讼是一个专业性强的工作,就算是一般律师如果不是长期从事征地拆迁维权方面的业务,也是很难段时间上手,所以,真诚的建议:当事人如果需要提起行政诉讼,最好还是聘请专业的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来帮忙比较好,毕竟,与维权失败比起来,你所支付的律师费成本要小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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