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时间:200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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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以“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易衔接”为目标,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保障对象,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为: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后,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愿调剂后不再占有农用地且当地人民政府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农业人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人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工作,切实做到即征即保、应保尽保。
二、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和办法,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一)积极引导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
已就业的,随就业单位参保;未就业的,由个人自愿缴费参保。个人缴费参保的,可以享受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以增加缴费年限、提高待遇水平的优惠政策,即根据征地时的实际年龄,从16周岁开始计算,每增加2周岁增加一年补缴年限,但补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一次性补缴费后,应当继续缴费,达到政策规定享受待遇年龄时,根据缴费年限的长短享受相应的“城保”待遇。不愿一次性补缴费的,也可选择从被征地时缴费参保。
(二)鼓励被征地时男45周岁至60周岁、女40周岁至55周岁的农民参加“城保”或按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以下简称“低保”),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障费。
对选择参加“城保”的,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历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28%,政府给予每人6000元的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先补缴10年,政府给予每人4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在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须补齐15年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才可享受“城保”待遇,且政府对补齐的费用不再给予补助。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有缴费能力的应当继续按“城保”有关规定缴费,缴费时间越长,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待遇标准越高;如确无能力继续缴费的,也可以不再缴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享受相应的“城保”待遇。
对缴费参加“城保”确有困难的,可选择参加“低保”,缴费所需资金由个人承担80%,政府补贴20%。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按当地城镇低保标准享受待遇,并随当地城镇低保标准调整而调整。
(三)鼓励被征地时已到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的农民参加“低保”。
凡征地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以上且未参加“���保”的,原则上应一次性缴费15年参加“低保”,其中年龄超过60周岁的人员每超1年、减缴1年(不满6个月不计,超过6个月按一年计),但至少需缴5年的养老保障费。缴费所需资金由个人承担80%,政府补贴20%。缴费后从次月起按当地城镇低保标准发放养老保障金,并随当地城镇低保标准调整而调整。
(四)凡符合保障条件的所有被征地农民,无力缴费参加“城保”或“低保”的,还可选择一次性缴费6600元、3600元或不缴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分别按月享受190元、150元、110元的养老保障补贴。但所有保障对象只能选择一种保障方式。
三、进一步完善保障资金的筹措和管理,不断提高保障能力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两部分组成,由当地政府、村(组)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筹集。
(一)统筹资金包括政府出资部分和村(组)集体出资部分。
1. 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作为政府出资。
2. 从土地补偿费中提取24%(集体留存部分的80%),作为村(组)集体出资。
3. 不足部分由所在地政府统筹解决。
(二)个人账户资金由被征地农民根据自愿选择的养老保障方式所缴纳的费用及其利息组成。引导和鼓励被征地农民将个人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优先用于缴纳养老保障费用。鼓励有条件的村(组)从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及其他收益中出资,对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参保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三)被征地农民享受待遇时,一次性缴费3600元的,统筹资金账户每月支付120元,个人账户每月支付30元;一次性缴费6600元的,统筹资金账户每月支付135元,个人账户每月支付55元;参加“低保”的,统筹资金账户每月支付150元,差额部分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使用统筹账户继续支付。参加“城保”的,待遇支付按照“城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在未享受待遇之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的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如尚未领完,本息余额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
四、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切实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程序: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经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后,由所在地人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统筹资金的筹措程序: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统筹资金专户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村(组)分别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补偿费中提取资金直接划入专户。
(三)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的办理程序:凡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在领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的3-6个月内,办理养老保障的相关手续。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进行登记造册并出具有关证明,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准后,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手册》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四)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耐心细致地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工作,引导广大被征地农民积极缴费参加“城保”或“低保”,以彻底解除养老的后顾之忧。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宣传、引导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不含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保”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由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资金专户的财政部门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村(组)集体留存的土地补偿费的30%。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各地要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当作事关民生的大事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分解落实目标责任。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
人社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拟定和组织实施;公安部门负责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农转非手续;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资金财政专户的监管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在征地过程中,监督用地单位足额支付各项征地补偿费,并将土地补偿费的24%(集体留存部分的80%)及时足额划入财政部门的统筹资金专户,配合人社部门对参保人员情况进行核准;民政部门负责及时将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并及时向人社部门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信息;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缴费、待遇审核和发放、个人账户管理。
今后国家和省对“城保”有新规定时,参加“城保”的被征地农民从其规定。本意见实施前已按《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意见》(滁政〔2008〕86号)享受待遇的人员,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享受;在本意见实施前已被征地的农民,尚没有享受待遇的,经县以上人社部门批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具体手续在本意见实施后10个月内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不再享受本意见有关政策。
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