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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艳芳与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一...

时间:2018-11-07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鄂1023行初1号
原告黄艳芳,女,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
被告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江城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宋崇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蓝咏帆,湖北睿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小桥,男,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第三人彭昌祺,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系原告黄艳芳之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艳芳不服被告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监卫计征字[网市2016]第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中,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原告黄艳芳于2017年11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艳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担。
审判长  程建清
审判员  胡先莉
审判员  匡爱群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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