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5-11-26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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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凤台县、毛集实验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已批准征收的土地,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已公布并已实施补偿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原标准执行;已批准征收的土地,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已公布,但尚未实施征收补偿的,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新标准执行。
三、非法占地建设的房屋及其他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的苗木、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及其他构筑物,不予补偿。
五、实行征地补偿安置公开制度。实施征地时,县、区人民政府应将负责实施具体地块征地补偿安置的组织及人员名单、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人及补偿费用的发放情况、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和规划方案,在乡(镇)、村(包括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
2015年11月26日
附件:淮府[2015]95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