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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09-01-0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4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迁体制及职能分工
1.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土地征迁安置事务处更名为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处,负责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各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其在土地征迁中行使区政府相同职能)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组织实施工作。其所属土地征迁事务机构负责征迁工作中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市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征迁相关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各类建筑物合法性认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拆除违法建筑;房地产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公安部门负责户口管理和维护征迁工作秩序;工商部门负责企业工商执照管理和合法性认定;农林部门负责土地(林地)承包等有关事宜认定,并对村土地补偿费收支予以监督;民政部门负责特困户的认定和救济;财政部门负责征迁资金的管理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的归集;监察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督处理等。
二、征地报批程序
2.征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申请征地单位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准备报件,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申请征地单位指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发展中心以及可以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
(2)市国土资源局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当事人在告知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听证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3)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处会同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征迁事务机构、乡镇,对拟征土地范围内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初始登记造册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村组农业人口数及需要安置人数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需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确认。
(4)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处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地方案(单独选址的项目供地方案一并拟定),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意见,经市政府审定后上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征收林地的,应先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三、公告管理和内容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未依法进行公告的,不得实施征地行为。
3.征收土地公告运作方式和内容。
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市政府名义下发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拟定审批流程为:市国土资源局将征地批准文件和《征地通知单》送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征迁事务机构等根据批文初拟征收土地公告,经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处审核,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管理和内容。
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征迁事务机构在办理补偿登记及现场调查确认的基础上,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为单位,按《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测算相关费用后,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处审核,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在被征迁地公告(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上述方案有异议的或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在该期限内没有提出的,视为没有异议。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以市政府名义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且确需修改的,由区征迁事务机构等单位汇总,市国土资源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要求听证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方案经修改完善后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等;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人数和支付方式及剩余需归集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的数额;
(四)附着物及青苗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方式和自愿参加就业培训方式;
(七)征求意见期限。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范围、拆迁期限;
(二)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基本情况(拆迁面积、标准、补偿数额);
(三)住房安置人数、安置方式及费用、支付方式、结算方式;
(四)拆迁安置房落实情况(房源地点、交付时间)等;
(五)征求意见期限;
(六)其他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的内容。
四、征地、拆迁调查
5.征迁调查主要内容。
征迁调查内容主要为土地和所涉房屋、附着物及相关用地批准、规划许可、工商注册及登记发证情况,具体包括:(1)土地总面积、各地类面积、青苗面积、权属划分的调查明细表;(2)住宅房屋户数、建筑面积调查明细表;(3)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宗数调查明细表;(4)破坏性拆除企业设备、设施(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调查明细表;(5)其它附着物户数、面积的调查明细表等。
6.被征迁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处理。
被征迁户未如期办理征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分别以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征地事务机构调查结果为准。具体程序为:涉及土地权属、房屋及附着物权属分别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征迁事务机构调查后,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并送达被征迁户。在期限内被征迁户不作书面申辩的,告知结果生效。
7.被征迁人权利和义务。
在征地范围内所涉及各类土地和合法房屋及附着物,被征迁人均有权进行征迁登记,依据《办法》和本细则规定获得征迁补偿。
被征迁人应当配合区征迁事务机构等进行调查登记。被征迁人阻挠征迁调查登记,拒不提供有效权证,故意隐匿有效权证,造成调查登记不实、费用测算误差、补偿金额漏项的,由被征迁人承担责任。
五、征迁费用的审核、审批
8.征迁费用报审。
区征迁事务机构等在调查登记基础上对征迁总费用进行测算,征求用地单位意见后,报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处审核。
区征迁事务机构等测算的征迁费用在报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处审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面积、地类、青苗调查明细表及对该部分补偿费用测算表;
(2)人员安置比例、发放抚养补助费及自谋职业补助费人数和在校大中专生、自费农转非、政策性移民应补助人数等,及对该部分补助费用的测算表;
(3)住房户数、建筑物和附着物面积与装璜情况的调查明细表及对该部分补偿、安置费用的测算表;
(4)非住宅房屋宗数、建筑面积和附着物等调查明细表,及对该部分补偿费用的测算表;
(5)破坏性拆除设备、设施的调查明细表,及对该部分补偿费用的测算表;
(6)违法建筑户数、建筑面积的调查明细表及拆违计划;
(7)征迁工作经费(5000元/亩)、征地管理费(皖价房〔2002〕47号文规定标准扣除报批时上缴省征地管理费)、拆迁事务费(7元/平方米或1000元/户);
(8)经批准实行征地包干项目的征迁不可预见费(含征迁奖励费);
(9)用地单位对调查情况和费用测算意见。
9.征迁费用审核、审批。
征迁费用测算未经审核的,不予办理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准手续。征迁费用审核包括以下方面:
(1)对区征迁事务机构等报送的各类调查明细表所载内容进行检查,对费用测算表进行复核;
(2)组织对报送的征地面积、地类和各类房屋建筑面积、户数等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抽查率不少于3%),出现误差和不实的,退回重新测算;
(3)听取用地单位对区征迁事务机构等调查情况和费用测算的意见;
(4)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处出具审核意见书,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10.征地包干协议内容和格式。
经批准实行征地包干的,费用测算后,用地单位应与区政府签订《征地包干协议》,市国土资源局予以鉴证。该协议应当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包括:征迁工作内容、补偿安置费用、交地时间、费用支付方式、征迁工作秩序的维护等,其格式文本由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处统一印制。
六、征地公告后暂停办理的事项
11.暂停办理事项申请。
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征地公告后(项目占用转户撤组剩余土地的,以取得用地批准文件时间为准,下同),用地单位应当向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处申请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申请时提交暂停办理事项申请书、规划批准文件、征地批准文件。
12.暂停办理事项通知和公告。
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处收到用地单位暂停办理事项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后报市国土资源局以市政府名义下发《暂停办理事项通知》,送达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房产、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在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在征地范围内张贴,予以公告。通知应当载明征地批文、暂停事项、暂停范围、暂停期限等内容。
13.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一年。用地单位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提前30日按原程序申办《继续暂停办理事项通知》,延长期限不超过半年。
七、征地补偿安置
14.征地补偿款项。
征地补偿款项包括:土地补偿费、抚养补助费、自谋职业补助费、青苗费及自费农转非、户口迁出的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生活补助费、政策性移民时不满16周岁统一转非后随父母在征迁地生活人员生活补助费和征地转户办理时不满16周岁未安置人员生活补助费等。
15.土地补偿费分配原则和计算方式。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关于被征土地“属村民组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村民自治规定,自行组织分配给应安置人员”的规定,征地时应确保该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安置条件的成员每人所得到的土地补偿费一致。具体操作时可以模拟该村民组的土地全部被征,计算出人均应得的28%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次征地时均按此标准支付给被安置人员。项目征地根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8%算出的土地补偿费不足以支付应安置人员土地补偿费时,可从村留存的30%土地补偿费(即12%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征地不可预见费等包干费用中列支。仍不够的,由用地单位据实另行支付。项目征地根据区片综合地价中28%的土地补偿费支付应安置人员土地补偿费后仍有节余的,节余部分按统算均分原则人均一份,提前造册发放,以后征地中对涉及人员予以扣减。
国家政策性移民在被征地村组未落实承包地的家庭人员,由用地单位按本村组统算均分计算出的土地费分配标准据实另行支付。
对于历次征地时按比例不足一人安置的,不足部分土地补偿费根据不足比例按现行标准予以补齐。
16.征地应安置人员的确定方式、原则及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兑付。
(1)应安置人员确定方式。
安置人员数量(人)=被征地耕地面积(亩)÷征地公告时人均耕地面积(亩)(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征地公告时该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安置条件成员总数)。
按上述方式计算应安置人员数出现小数的,作四舍五入处理。
(2)具体安置对象按以下原则确定:
①本户承包土地全部被征完,该户全部人口纳入安置范围;
②本户承包土地部分被征,但征地户人均耕地不足0.3亩或户承包土地被征收70%以上,自愿放弃剩余承包地交由本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该户全部人口可纳入安置范围。
应安置人员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年老者优先安置等原则提出,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不少于5天后,由乡镇、街道组织公安派出所、国土管理所、就业保障事务所等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区政府在4个工作日内组织公安、劳动、征迁安置事务机构等部门进行复核,确定应安置人数、具体安置对象和核算应支付的征地补偿费用后,报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处备案,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备案意见。备案后的安置人员,公安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分别予以办理农转非手续和养老保障手续。
(3)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兑付。
项目征地60%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足以支付抚养补助费、自谋职业补助费、自费农转非和在校大中专生生活补助费、政策性移民随父母生活的16周岁以下统一农转非人员生活补助费、原征地撤组转户时未安置的16周岁以下人员生活补助费用的,由用地单位据实另行支付。项目征地60%区片综合地价支付上述费用尚有节余的,节余部分全额上交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17.费用支付。
根据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用地单位将征地成本一次性支付到各区政府指定的专户,由区征迁事务机构等负责支付给所在村进行分配。
18.专业菜地认定。
为了避免被征土地使用权人擅自改变地类套取地类补偿标准差价,市蔬菜办应对全市专业菜地以村组为单位,对面积、位置进行登记造册建档并提供给市国土资源局及所在区政府。征地中对专业菜地认定有异议的,由市蔬菜办确定。
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的归集和发放标准
19.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的归集。
征地时,根据征地面积和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出的征地补偿总费用应优先支付抚养补助费、自谋职业补助费、自费农转非和在校大中专生生活补助费、政策性移民随父母生活的16周岁以下统一农转非人员生活补助费、原征地撤组转户时未安置的16周岁以下人员生活补助费,剩余的安置补助费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区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获市政府批准后应及时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解缴。具体操作时,区政府设立征地补偿费专户并以村组为单位建立帐册,独立核算,以实现征地村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配比例提取的总体平衡。市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年终应与各区政府就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上缴数额予以对帐核实,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应缴尽缴、足额到帐。
20.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
凡经批准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体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每月养老金发放标准为180元/人。
九、被征地农民转户后参加就业培训和医疗保险
21.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各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服务卡》,凭《就业服务卡》享受免费职业介绍、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就业扶持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22.被征地农民转户后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到社区登记参保。
十、住房拆迁的安置方式及拆迁补偿
23.住房拆迁安置方式。
依照《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住房拆迁安置方式分为货币化加配购安置房方式和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具体操作中,被拆迁户须填写《被拆迁户选择拆迁安置方式申请表》,作为补偿安置依据。对远郊和线型工程等项目征地不适宜实行货币化或产权调换安置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实行自拆自建安置方式。
24.拆迁补偿款项。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化加配购安置房方式、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或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的,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以下6项:(1)拆迁补偿费,(2)装修装璜补偿费,(3)搬家费、过渡费,(4)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空调等拆迁移机费,(5)围墙、地坪等补偿费,(6)搬家奖励费。其中,实行货币化加配购安置房方式安置的拆迁补偿费包括:(1)原房补偿费,(2)住房安置费;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拆迁补偿费为:产权调换面积以外多余的原房补偿费;实行自拆自建安置方式的拆迁补偿费包括:(1)原房补偿费,(2)按原房补偿费20%计算的自拆自建补助款。
非住宅房屋拆迁,对企业类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以下6项:(1)拆迁补偿费,(2)装修装璜补偿费,(3)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热水器及水、电、气设施等拆移补偿费,(4)围墙、地坪、道路等补偿费,(5)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停产停业补助费,(6)破坏性拆除设备、设施拆除补偿费。对公共服务用房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为企业类的前1-4项加搬家奖励费构成。
25.破坏性拆除设备、设施补偿。
破坏性拆除设备、设施专指地下油罐、变电设施、化工管道、耐火炉等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或再次安置使用的特殊设备、设施。该类设备、设施由用地单位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由区征迁事务机构按项目汇总报所在区政府审定后补偿。
26.费用支付。
拆迁房屋等补偿安置费用,用地单位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准后3日内根据测算的总费用支付到各区政府指定的专户,由区征迁事务机构等单位直接支付给被拆迁人。
十一、住宅房屋补偿面积的认定
27.拆迁住房调查登记依据。
拆迁住房调查登记依据“一户一宅”规定,实行按权证登记补偿制度。无权证的住房不得登记补偿。但征迁时经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审核认可为合法居住面积的除外。
对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马政办〔2007〕87号)第一条第二款中规定的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5类房屋不予登记补偿。
28.住房合法补偿面积的认定和处理。
住房合法补偿面积认定按马政办〔2007〕87号文规定执行。被拆迁户补偿登记时没有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或《房地产权证》的,按“我市农村住房每户建筑面积标准为160平方米,家庭人口较多的可以适当增加住房面积,但人均不得超过40平方米(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的规定,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核认可后予以补偿。
对超建和违建的住房,如自行在规定时限内拆除的,给予80元/平方米的自行拆除补助费。不自行拆除的,由用地单位申请市规划部门进行违建认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拆除,组织拆除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支付。
十二、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分立户的认定
29.在住房拆迁补偿安置调查登记时,分立户的设立按马鞍山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有关具体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马集权组〔2008〕2号)规定办理。未经有关组织同意、公安部门审批或书面认定,不得擅自分户登记补偿安置。
十三、同一户籍家庭人口的认定
30.除《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五种情况外,下列人员也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1)不实际居住的空挂户口;
(2)虽户口实际存续,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
十四、住房安置对象的调查认定
31.住房安置对象调查。
征迁事务机构应对被拆迁户提供的户口本(含户口扉页)、拆迁户建房证或产权证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调查确认。
三代或四代同堂或已达晚婚年龄或离婚一年以上的必须分别到公安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分户审批和产权登记或认定手续,否则不予分户登记。
32.住房安置对象认定。
征迁事务机构要依据被征地所在村组农业户口(或原为被征迁地户口)、符合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合法住房被拆迁三要素确定。下列几种类型人员一律认定为非住房安置对象:
(1)原为被征迁地农业户口,后转为非农户口,在城市已拥有住房且没有征迁地分户产权登记手续的;
(2)户口不在被拆迁地村组,无论其在户口所在地是否有住房,在被拆迁地无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建房证的(有村组分、并情形,经村、乡镇提供证明的除外);
(3)城市居民在被拆迁地建设或取得的房屋。
十五、非住宅房屋的拆迁
33.非住宅房屋没有两证的。
未依法取得规划与用地手续的非住宅房屋,由用地单位申请规划部门进行合法性认定,确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34.非住宅房屋只有一证的。
只办了用地手续未办规划建设手续的,确认时最大面积不得超过用地权证记载的面积。多余的面积按违法建筑处理。
十六、农业人员安置、住房安置等截止日期
35.征地拆迁时,农业人员安置、住房安置和一次性生活补助,以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期为受理截止时间。
十七、特困户的认定
36.特困户原则上应为低保户和大病返贫户(按医保政策所列予以救助的病种认定)等。其认定程序为:
(1)被拆迁特困户(或大病返贫户)向所在村组申请;
(2)村委会研究同意后形成意见,并在征迁所在村组公示无异议;
(3)经区征迁工作小组形成意见,由区民政局或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认定。
十八、拆迁安置证明发放
37.被拆迁户购买住房的,应当持住房拆迁补偿表、住房安置货币化审批表或拆迁住房产权调换结算凭证和《购房合同》原件,到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处开具《马鞍山市征地拆迁安置证明》。市产权处和市财政局凭《马鞍山市征地拆迁安置证明》办理产权证和契税减免手续。
十九、被拆迁户拆迁过渡时间和标准
38.拆迁住房应安置人员,需自行安置过渡时间按拆迁之日起至通知发放安置房钥匙之日后3个月为止,项目用地单位最多负责支付18个月的过渡费,超期部分原则上由负责安置房建设的责任主体支付。拆迁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执行市政府第39号令拆迁过渡尚未发放安置房钥匙的被拆迁户,拆迁过渡费标准自《办法》施行之日起按此标准执行,费用来源仍由原项目用地单位支付。
二十、被拆迁农民安置房有关事项
39.各区政府应于每年初根据征地拆迁安置需要提出年度安置房建设计划,报市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安置房建设需征收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市国土资源局应纳入年度农转用计划,优先保障用地。
40.被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
(1)被拆迁农民安置房是指市政府统一规划,区政府组织实施,市场统一运作,定向限价销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市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是本市被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协调机构。其所设办公室具体承办日常工作。
(3)被拆迁农民安置房的供应对象为符合《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住房被拆迁人。
(4)被拆迁农民安置房由所在区政府(或其它经市政府批准的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和分配。
(5)安置房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住宅建设规范,不得降低设计和建设标准。安置小区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户型方案,经规划部门审查并报市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户型方案组织施工,未经领导小组同意不得擅自改变。
安置房户型设计须符合《办法》安置标准。结合我市被征迁安置农户家庭人口实际,安置房建设户型设定为A、B、C、D、E、F六类,与其相对应的建筑设计标准分别为:50平方米左右、60平方米左右、70平方米左右、80平方米左右、90平方米左右、120平方米左右。左右值控制在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
(6)被拆迁农民安置房销售价格和楼层层次费费率标准。
被拆迁农民安置房售价按安置房销售基准价乘以楼层层次费费率计算。
①安置房销售价格。
安置房销售基准价格为1600元/平方米。应安置面积内的部分(A类户型标准均视同应安置面积)销售基价为1600元/平方米;超出规定安置标准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部分,视为自然超面积,销售价仍为1600元/平方米;超出其安置标准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的部分,销售基价为1780元/平方米;超出规定安置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销售基价为2080元/平方米。对于特殊情况确需提高户型等级购房的,由被拆迁户申请,经各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单位批准,方可超规定户型购房,价格按2680元/平方米计收。房屋跃层部分销售价格,一律按1000元/平方米计算。
②楼层层次费费率标准。
楼层层次费费率标准分别为一楼-1%、二楼0、三楼+3%、四楼+4%、五楼+2%、六楼-8%。单元综合费率为0。
(7)住房拆迁安置规定房型标准。
选择货币化加配购安置房方式安置的家庭。配购安置房标准为人均20平方米(独生子女加10平方米),予以对应套型安置。即1人户、2人户对应配购A型房;3人中非独生子女户配购B型房;3人中独生子女户配购C型房;4人户配购D型房等。考虑到被拆迁户的家庭人口结构、组成及人口变化等因素,对以下几种情形如其要求提高户型等级标准购房的,可以允许其在政策规定的安置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个房型等级购买安置房:
①分户居住的老年夫妻;
②分户居住的新婚夫妻;
③单亲家庭;
④夫妻育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并至少有一个子女已达法定婚龄但未婚的。
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原则上不得提高房型等级标准购房。
(8)经批准可以提高户型等级购房的房屋销售基价。
①分户居住的老年夫妻将购房标准由A型提高到B型后,55平方米以下面积按基价1600元/平方米计算,超出的面积按基价1780元/平方米计算。
②属上述二、三类情况,由应安置对应A型房提高一个户型等级到B型房等级购房的,以及四类情况,由D型房提高一个户型等级到E型房,按基价1600元/平方米计算。
(9)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家庭,根据人均调换30平方米规定,不得提高房型等级安置。即1人户对应调换安置A户型,2人户对应调换安置B户型,3人户对应调换安置D户型,4人户对应调换安置E户型。因安置房套型设计等原因,造成被拆迁人实际调换的拆迁安置房面积小于应调换安置面积的,拆迁人应按拆迁安置房基准价补偿其调换安置不足面积价款;超过其应调换安置面积的,被拆迁人超面积5平方米(不含5平方米)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按1780元/平方米支付,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2080元/平方米支付。
(10)被拆迁户购买安置房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及住房维修基金由被拆迁户自行缴纳。
41.被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
各区应设立被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资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资金原则上按项目封闭管理,不得挪作它用。用地单位应及时将列入安置计划的被拆迁农民住房安置货币化安置款或产权调换(产权调换面积内基准价格按1600元/平方米计算)结算资金,按实拨付到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单位设立的被拆迁农民安置房资金专户。超面积申购被拆迁农民安置房的购房款,应当纳入所在区的被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资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被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资金平衡。
二十一、征迁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裁决
42.被征迁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拆迁补偿有争议的,自市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市政府申请协调,由市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协调完毕。协调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自协调不成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政府书面申请裁决。不服裁决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复议和诉讼期内,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
二十二、征地包干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43.征地包干不可预见费等费用主要用来处理征迁中历史遗留问题和一些突发性事件,如上访及征迁工作秩序的维护等。项目完成决算后若有节余,应全部上缴财政管理。
二十三、桥梁、沟渠等附着物补偿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44.附着物补偿费用归所有权人所有,属村、组所有的,专户储存。转户撤组时按转户在册名单予以均分。平时若需使用,按村帐乡管规定及程序办理。
二十四、征地工作经费标准、使用和管理
45.征地工作经费每亩为5000元,其使用范围主要为三个方面:一是支付征迁工作场地租金及购置必要办公设施;二是支付聘用工作人员工资,村民代表等人员务工补助、通讯补助,全体工作人员加班费、防暑防冻等费用;三是支付会议费、征迁工作中各类耗材(如复印费、纸张表格、皮尺、漆、刷等费用)。征地工作经费由各征迁责任主体掌握使用,具体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区政府等征迁责任主体决定。
二十五、关于加强征地拆迁综合监管
46.实行征地拆迁属地负责制。
各区政府是本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各区政府应当切实担当起依法拆迁、综合保障、严格执法、维护被拆迁群众利益、确保稳定的责任,强化组织协调,形成征迁合力,提高征迁效率。
47.实行征迁工作目标专项考核。
征地拆迁目标实行专项考核,包括征迁任务,依法征迁,补偿安置,成本控制,被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征迁项目资料归档管理,征迁稳定等内容。具体考核工作,按年度进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48.实行征迁工作项目审计制度。
各区应当实行征迁项目审计制度,对征迁项目实行成本审计,严格控制征迁成本。
49.建立征迁工作包干奖励制度。
实行征迁工作包干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测算的征迁成本总费用的1%向区政府支付征迁工作奖励费,由用地单位在签定征地包干协议时缴纳给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处监管,所在区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包干任务的,在征得用地单位同意后,由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处支付给所在区政府;否则,直接退还给用地单位。
50.项目征迁结束后,区征迁事务机构在征得区政府同意后,应向市土地征迁补偿安置事务处办理报结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征迁工作报结申请表;
(2)征迁补偿安置资料;
(3)征地包干协议;
(4)与用地单位的移交用地凭证;
(5)所在区政府对报结项目继续承担后续管理的承诺。
征迁报结后,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处在征求用地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向所在区政府兑付完成征迁工作奖励费用。
二十六、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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