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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土地整理储...

时间:2018-11-13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京0116行初263号之一
原告王善军,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李爱军,女,196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曹振宝,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卢常生,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王瑞兰,女,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穆玉杰,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王立奎,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申玉国,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彭兴来,男,1951年7月20日出生,满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常志田,男,195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王德财,男,195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徐宝良,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穆彩云,女,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王金芝,女,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穆宏文,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穆吕云,男,194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王铁耕,男,195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孟庆兰,女,194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张广顺,男,195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理人张万新(原告张广顺之侄),男,农民,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刘志良,男,195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许妍,女,199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于尊英,女,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贾连春,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卢常山,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寇光荣,男,194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霍凤英,女,194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杨怀明,男,195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张万海,男,195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薄晓宇,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冯玉伶,女,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穆玉国,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李金兴,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常稳成,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梁庆文,女,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彭玉国,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2门。
原告谢桂荣,女,195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刘秀清,男,195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闫玉花,女,196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王化珍,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辛艳芹,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刘艳霞,女,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卢国仕,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卢国梅,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赵桂荣,女,196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傅林东,男,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穆学东,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杜仕琴,女,194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白洁,女,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徐向民,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穆吕山,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陈连友,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怀瑞德,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夏福生,男,195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梁淑清,女,195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冯玉福,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黄守军,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黄德亮,男,194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常保术,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王建立,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张书玲,女,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王善兴,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薄宝江,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王志全,男,196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王生海,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张成旺,男,195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王志军,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赵华,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张春生,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周井森,男,195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周景满(兼原告周井森之法定代理人,原告周井森之弟),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常稳新,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穆吕峰,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杜淑华,女,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王东岳(兼原告杜淑华法定代理人,原告杜淑华之子),男,199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王正生,男,195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卢国海,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张广才,男,195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白玉芳,女,195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姜秀兰,女,196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王根立,男,195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胥怀臣,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王志国,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王彬,男,195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杨宝平,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马昆,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郭静敏,女,195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马玉林,男,195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崔俊旺,男,194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徐连芬,男,194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徐向平(兼原告徐连芬之法定代理人,原告徐连芬之子),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张凤环,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上述91名原告之诉讼代表人赵桂荣,农民。
上述91名原告之诉讼代表人周景满,农民。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利,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宁,男,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
第三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怀柔区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7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雷,主任。
原告赵桂荣、周景满等91人要求撤销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京建怀拆许字[2016]第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桂荣、周景满等91人诉称,2018年2月,原告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获知被告于2016年8月3日就陈各庄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作出了京建怀拆许字[2016]第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先后在2017年8月1日、2018年2月1日将该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延期至2018年2月2日、2018年8月2日。原告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陈各庄村的房屋在该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内。原告认为,上述拆迁许可证所涉陈各庄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并未取得合法的用地批准文件及规划批准文件等前置文件,不符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条件。且被告作出的拆迁许可行为还存在剥夺原告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等诸多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撤销京建怀拆许字[2016]第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经查,2015年6月23日,原告白玉芳与案外人杨洁(白玉芳之女)签订了析产继承协议,双方约定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陈各庄村254号宅院宅基地面积215平方米及宅院内全部地上物、房屋、附属物、装修、设备设施等拆迁安置补偿款全部归杨洁个人所有,白玉芳自愿放弃继承。2015年10月15日,案外人杨洁与第三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怀柔区分中心签订了《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陈各庄村旧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拆迁补偿协议》和《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陈各庄村旧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拆迁补偿补充协议》。本案中除原告白玉芳以外的其他原告也于2015年6月至10月间,分别与第三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怀柔区分中心签订了《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陈各庄村旧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拆迁补偿协议》、《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陈各庄村旧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拆迁补偿补充协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文才于2018年6月15日因病去世,其妻杜淑华、其子王东岳作为王文才的法定继承人于2018年7月4日申请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本院准予杜淑华、王东岳作为原告参加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中,原告白玉芳并不是被拆迁人;除白玉芳以外的其他原告均与第三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怀柔区分中心签订了《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陈各庄村旧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拆迁补偿协议》和《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陈各庄村旧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拆迁补偿补充协议》,上述协议不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其合法权益可通过对所签《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陈各庄村旧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拆迁补偿协议》和《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陈各庄村旧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拆迁补偿补充协议》相关纠纷的解决得到保护。因此,本案91名原告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均无利害关系,不具有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白玉芳、王善军、李爱军、曹振宝、卢常生、王瑞兰、穆玉杰、王立奎、申玉国、彭兴来、常志田、王德财、徐宝良、穆彩云、王金芝、穆宏文、穆吕云、王铁耕、孟庆兰、张广顺、刘志良、许妍、于尊英、贾连春、卢常山、寇光荣、霍凤英、杨怀明、张万海、薄晓宇、冯玉伶、穆玉国、李金兴、常稳成、梁庆文、彭玉国、谢桂荣、刘秀清、闫玉花、王化珍、辛艳芹、刘艳霞、卢国仕、卢国梅、赵桂荣、傅林东、穆学东、杜仕琴、白洁、徐向民、穆吕山、陈连友、怀瑞德、夏福生、梁淑清、冯玉福、黄守军、黄德亮、常保术、王建立、张书玲、王善兴、薄宝江、王志全、王生海、张成旺、王志军、赵华、张春生、周井森、周景满、常稳新、穆吕峰、杜淑华、王东岳、王正生、卢国海、张广才、姜秀兰、王根立、胥怀臣、王志国、王彬、杨宝平、马昆、郭静敏、马玉林、崔俊旺、徐连芬、徐向平、张凤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已交纳),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白玉芳、王善军、李爱军、曹振宝、卢常生、王瑞兰、穆玉杰、王立奎、申玉国、彭兴来、常志田、王德财、徐宝良、穆彩云、王金芝、穆宏文、穆吕云、王铁耕、孟庆兰、张广顺、刘志良、许妍、于尊英、贾连春、卢常山、寇光荣、霍凤英、杨怀明、张万海、薄晓宇、冯玉伶、穆玉国、李金兴、常稳成、梁庆文、彭玉国、谢桂荣、刘秀清、闫玉花、王化珍、辛艳芹、刘艳霞、卢国仕、卢国梅、赵桂荣、傅林东、穆学东、杜仕琴、白洁、徐向民、穆吕山、陈连友、怀瑞德、夏福生、梁淑清、冯玉福、黄守军、黄德亮、常保术、王建立、张书玲、王善兴、薄宝江、王志全、王生海、张成旺、王志军、赵华、张春生、周井森、周景满、常稳新、穆吕峰、杜淑华、王东岳、王正生、卢国海、张广才、姜秀兰、王根立、胥怀臣、王志国、王彬、杨宝平、马昆、郭静敏、马玉林、崔俊旺、徐连芬、徐向平、张凤环。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 军
审 判 员  董爱军
人民陪审员  王淑玲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谭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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