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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3-06-22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2013〕保市府办114号 
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保市政办〔2012〕15号)下发以来,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工作不断深入,也逐渐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城市的精细化、规范化、长效化管理。为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强对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建房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一)申请。村民宅基地上的房屋确需危房翻建的,由村民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审核把关,并征求四邻无异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乡(办)提交申请。各乡(办)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协调区住建部门对村民危房进行核实认定。列入本年度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村庄,乡(办)不得受理该村庄危房翻建申请。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不得新批宅基地。
(二)初审。经区住建部门认定确属危房需要翻建的项目,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各乡(办)配合,对村民申请的建筑规模、宅基地权属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在收到住建部门危房核实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时应将建筑规模严格控制在两层(含)以下。
(三)审批。各乡(办)在5个工作日内将宅基地使用证明文件、建筑方案(位置、层高、层数、建筑面积、外立面)、四邻认可意见等相关资料报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由市规划局对建筑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审定完成,经审定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市规划局将许可情况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予以公布。
(四)备案。各乡(办)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的建筑方案进行备案,在5个工作日内联合区国土部门对宅基地面积及四至进行核实确认,确认完成后即可动工。同时,乡(办)将有关情况及时通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住建部门。
(五)监管。各乡(办)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管,确保工程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审定的建筑方案的层高、层数、建筑面积、外立面样式和颜色等指标进行建设,区住建部门、消防部门对施工过程、房屋质量、防火间距等进行监管。对已建成的宅基地上建筑,由各区住建部门牵头,统一进行质量鉴定,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建筑予以公告,并明确整改措施,责令其采取相关措施整改到位,严格防范出现质量安全事故。
二、细化分工,明确职责
坚持“以区为主、部门配合”的原则,由三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宅基地的管理,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保市政办〔2012〕15号)文件规定,进一步细化、明责,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宅基地管理工作机制。
由各乡(办)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对宅基地上村民危房进行核实,并协调有关部门对宅基地村民建房进行管理。
由各区住建部门负责对危旧房屋进行质量鉴定,市住建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并积极配合各区开展鉴定工作。
由各区国土部门对宅基地面积及四至进行核实确认。
由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施工过程加强监管,对宅基地建房的层高、层数、建筑面积、外立面样式和颜色等严格控制。
由市规划部门对村民的建筑方案进行把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严格落实城市规划,保证城市的规范化管理。
三、强化举措,确保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三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是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实行乡(办)“一把手”负总责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坚持“乡(办)审核、区确认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规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宅基地建房秩序。各乡(办)和区两级有关部门要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个人建房的具体规定,加强房屋式样、规划、土地、建设的管理,杜绝违法占地、违法施工行为。
(二)加大查处力度。对未经各部门许可,擅自在宅基地翻建房屋的,由乡(办)牵头,区国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配合进行查处,严厉打击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宅基地上的未经许可、擅自建房行为,发现后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予以治理,对个别抗拒执法、顶风作案人员,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严格责任追究。三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秉公执法,严格宅基地建房审批,认真做好有关宅基地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对辖区内村民违法建设行为放任不管、制止不力、玩忽职守而造成违法建筑多发、信访问题不断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因工作措施不力、监管审批不严造成违法占地、违章建筑、房屋建设式样混乱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法律宣传。把《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内容纳入各乡(办)、村委会学习教育的日程。充分发挥乡、办和村委会的作用,不断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城市意识、规划意识和安全意识。
                                              2013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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