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主城区土地出让工作,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政府主导,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一)强化土地储备管理,严格实行“净地”出让。坚持市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主城区土地一级开发必须由市政府主导。根据城市规划,凡用途为经营性土地,除列入市政府集中清理的违建项目外,全部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下与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破产、改制、搬迁等企业和单位签订土地征收、转让协议。
市、区两级政府是土地征收工作的主体。棚户区(城中村)项目由辖区政府(管委会)主导完成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工作。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成本由市棚改办(城改办)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成本测算审核,其中,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提供原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区政府(管委会)对审计结果无异议后,该结果作为出让地块的拆迁征收成本,分别由市土地储备中心、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收储。
市土地储备中心要按照土地收储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土地储备资金。拟储备土地要做到“三清”、“三公示”、“一到位”,达到“净地”条件后,纳入土地储备库。“三清”是土地收储补偿清、收储地块权属清、收储地块场地封闭平整清;“三公示”是公示收储地块编号、公示收储地块面积和位置、公示收储地块的规划用途;“一到位”是对收储地块管护到位,真正做到“净地”收储、“净地”出让。对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如发现开发企业或单位对拟收储地块有预售房屋、融资、利用网络等媒体非法宣传现象,市土地储备中心将不予收储该宗土地,同时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不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不予征收报批。
(二)加强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管理。根据“产业需求、节约集约、供需平衡”的原则,科学安排主城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对商业、住宅等经营性新增建设用地及城中村改造涉及集体土地的,严格按照城市建设整体实施的原则,将其周边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一并纳入新增土地储备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手续。根据城市发展,合理编制土地年度供应计划。未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严禁开发。
(三)规范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宗地出让方案前,国土资源部门要征求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区政府意见,查明宗地是否涉及非法销售、非法宣传情形。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据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拟定出让方案,规划条件逾期的,应当重新征求规划部门意见,并依据重新提出的规划条件,拟定出让方案。土地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宗地的具体位置、用途、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出让时间、土地使用条件、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出让底价等内容。土地出让方案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时,相关部门意见应同出让方案一并提交审议。
二、完善土地审批供应条件,规范土地出让行为
(一)严禁违规设置土地出让条件。对商服、居住等经营性用地出让,不得设置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的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前置条件。凡符合公告资格条件的,不得差别对待,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报名参与。
(二)严格土地出让竞买人资格审查。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土地时,除应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保证金外,还应提供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对发现并核实竞买人在主城区范围内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竞买活动。
1.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
2.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
3.欠缴土地出让价款;
4.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
5.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6.私下与集体经济组织和搬迁、改制、破产等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擅自进行买卖、处置、交易。
招拍挂过程中,要对竞买人报价进行约束。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后,在参与竞买时,应有1次(含1次)以上的报价;对连续两次参加竞买但只报名不报价的竞买人,自第二次出让结束时起,一年内不得参加竞买活动。招拍挂过程中,报价超出起始价20%时,应暂停竞价,由国土资源部门书面告知竞买人限时补缴溢价款至最高报价,并明确继续竞价的时间、地点。
(三)规范出让地价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拟出让宗地的规划、使用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开展地价评估。评估机构应独立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并严格执行电子备案程序。土地出让底价在招拍挂活动结束前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对不遵守土地估价技术规范、迎合客户不合理要求、严重背离客观地价水平估价的评估机构,要予以严肃查处,处理结果在网上向社会公告,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四)进一步规范调整容积率补缴地价款行为。土地供应后,严禁擅自改变容积率、土地使用用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规划部门依法批准的调整前、后的规划条件,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要件,按照审批权限到相应的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容积率变更补缴地价款手续。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收到国土资源部门已缴清地价款的告知函后,再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容积率调整补缴地价款应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有关规定。
如原容积率低于1,按调整后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确定应补缴的地价款。
(五)探索实行土地使用权网上出让制度。制定网上土地出让交易规范,逐步实现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网上公告、交易公告、结果公示和竞买人网上申领资料报名、登记申请、资格审查、报价、竞价、成交确认等环节的信息技术和方法。土地招拍挂受理人员和保证金委托代收银行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严禁泄露竞买申请人信息,促进公开、公平、公正。
三、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和违法违规用地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坚决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纪用地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土地市场秩序。
(一)落实共同监管责任。一是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巡查和查处,协调法院、公安、监察、财政等部门做到违法违纪用地行为移交到位、移送到位,既处理事又处理人。二是住建、公安、物价部门负责对售房现场进行巡查,加大预售环节违法行为查处。三是市规划局及有关区政府(管委会)按各自职责负责对规划违法行为进行巡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四是对未批先建的,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对不能拆除确需保留的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依法处罚到位后,由住建部门组织评估作价,土地招拍挂时一并出让,收入上缴市财政。
(二)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一是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监管。落实专门的机构和队伍,对已供土地的开工、竣工、开发建设进度等情况实施巡查,对未按期开工、竣工的要查明原因,并及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更新。二是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满一年的,征收闲置费;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三是加大违法违规违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公开力度。市国土局定期将闲置土地及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在媒体和网站公布,纳入不诚信档案,接受社会监督;市国土、规划、住建、城管执法、公安、市场监管、银监、税务等部门和莲池区政府、竞秀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信息沟通与共享,及时互相通报查实的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共同打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三)强化土地出让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会议议定、招商谈判、协商协议等形式,在经营性土地出让前确定开发业主、用地面积、土地价格等事项;严禁以旧城改造、企业破产改制、搬迁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招商引资的投资协议或招商协议不得与土地出让挂钩;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手干预土地出让审批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5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