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范围内建设用地征用土地补偿意见
时间:2006-11-07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邯郸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范围内建设用地征用土地补偿意见
(2001年12月2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印发 邯政〔2001〕29号 )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搞好土地的收购和储备,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提出邯郸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范围内建设用地征用土地补偿意见:
一、邯郸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范围为:东至高速公路以东3公里,西至南水北调主干渠以西1公里,南至马头镇区,北至黄梁梦镇区所围合的范围。在此区域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按本意见执行。
二、在邯郸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范围内。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建设需要统一分批次进行农用地转用、征用,并逐级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做好农用地转用、征用工作。
在市规划区主城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范围外的集体土地由涉及到的县人民政府根据市规划建设用地需要统一进行农用地转用、征用,并遂级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原则上每亩不超过11万元(含征地补偿费及县、区以下各种费用)。具体地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地类、不同地质、不同地段等,制定土地补偿限制价。
四、市政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及特殊用地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有
关政策确定。
五、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实行征地费用包干的办法。征地时,由市人民政府把所确定的征地费用分期拨付给所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由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对被征地单位实施补偿,并保证征地补偿费足额拨付给被征地单位,保证被征地单位把群众个人应得的部分足额兑现。
六、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被征地村民的思想工作,搞好征地补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妥善安排好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确保建设单位适时进地施工建设。自土地征用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新栽的树木,新建的建(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限期无偿拆除和清理。对在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以外提出额外要求或其他附加条件,并藉此妨碍和阻挠建设用地征用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七、市、县两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完成征地补偿的各项任务,具体负责以下工作:1、统一审核、征用建设用地;2、承办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3、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4、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乡(镇)、村范围内进行土地征用公告和征用补偿安置公告;5、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补偿方案的实施。6、会同规划部门确定用地性质,并负责指导、协调征地补偿的各方面工作。
八、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化整为零、谎报地类等手段弄虚作假影响征地,挪用征地补偿费用,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九、土地征用补偿工作政策性强,事关发展与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目标考核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