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时间:200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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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1997年4月3日邯郸市人民政府印发 〔1997〕80号 )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地拆迁补偿的规定,把我市公路建设事业搞得更好,结合我市实施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本办法的依据
1、河北省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2、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3、河北省地方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暂行规定。
4、关于做好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和收取费用的通知。
5、关于公路建设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 土地补偿费标准
1、永久性征用耕地:征用集体所有耕地按当地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2、永久性征用苇塘、鱼塘、藕塘,土地的补偿,按征用集体所有耕地标准补偿外,每亩一次性另补偿工本费:苇塘150元,鱼塘300元,藕塘250元。
3、征用林地(树木除外)和其他非耕地,按当地平均年产值的二倍计算。
4、永久性征用菜地:农村按当地一般耕地年产值的四倍计算,城郊按当地一般耕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5、临时占地,按当地年产值给予补偿,影响一季补偿一季,影响一年补偿一年。一般麦季按450元计算,秋季按300元计算,经济作物可提高10%—20%。占用期满,由用地单位负责复耕,恢复耕地费用一般按每亩30元支付。
第四条 永久性占地补偿年产值的计算标准,按县(市)区统计局年报资料中被征地乡(镇)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依据,价格按国家定购价格计算。
第五条 安置补偿费,征用耕地,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当地人均占地亩数乘以平均亩年产值的二倍计算。征用的坡地,沙滩、荒地等非耕地以及鱼塘、苇塘、藕塘、林地等,不支付安置费。
第六条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1.5元计征,该项费用从被征单位补偿费中支出。
第七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一)青苗的补偿费:
1、地上有青苗,按季产量的70%计算。
2、地上无青苗,但已经下种,因急需征用按季产量的50%计算。
3、地上无青苗,也未下种,但已犁耙,整平,按季产量的20%计算。
4、已经放占地线或明确通知土地被征用,私自进行犁耙,整平,下种,长出青苗或在地上从事任何建筑者,一律不予补偿。
5、青苗的补偿标准,以县统计局对各乡(镇)前三年的平均产量,比照国家定购价格计算。
(二)树木征迁的补偿费
1、树木补偿费标准按附表一计算。
2、可以移栽的树木按附表一标准的50%补助。
3、树根在征地界外,树头影响征地界内施工的树木,树权所有人可移伐,也可修理为不影响施工或通车为标准(主要指山区、丘陵地区),按30%补助。
(三)各类建筑物的征迁补偿标准
1、公用或民宅房屋分为四级
一级为水泥混凝土框架,空心板或现浇混凝土顶的楼房或特级平房。
二级为砖瓦房,木屋架,木檩条、砖(石)墙,瓦顶或空心板顶。
三级为一般民房,木或水泥混凝土檩条、砖、坯墙、灰喳顶或水碴顶。
四级为简易民房,一般为砖(坯)墙,简易房顶以及比较坚固的厨房等。
2、其它民用建筑,如门楼、厕所、围墙、猪圈等给予相应补偿。
3、机井、土井、压水井等。
4、电力、通讯和长途传输线杆,地下电缆等(顺路按桶、跨路按处,包括电杆、电缆和其它附件在内)。
5、坟头、烟囱、水塔、水渠等。
6、被迁移的动力机械设备。
以上六类拆迁构造物见附表二。
第八条 被征地单位,集体或个人不得在本办法规定的补偿安置范围外,提出任何额外要求或附加条件。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邯郸市境内的县级以上公路建设和公路设施。特殊工程,由市政府制定特殊办法。利用外资的公路建设和公路设施项目的补偿标准另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政府发布新的办法后,按新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责成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附:附表(一)(略)
附表(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