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蔚县2017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下关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 |
蔚政发〔2018〕9号 |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蔚县2017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下关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蔚县2017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下关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有效改善蔚县蔚州镇下关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按照国家及省、市、县房屋征收补偿和棚户区改造的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8号); (三)《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 (四)《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 (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 (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冀国土资发〔2012〕74号; (七)《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1号); (八)《蔚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蔚政〔2014〕76号); (九)《中共蔚县县委、蔚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蔚字〔2016〕10号); (十)《蔚县2018年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蔚政发〔2018〕3号); (十一)《蔚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蔚字〔2018〕4号)。 二、征收范围 下关片区共涉及166户,项目总面积72亩,东至空地,南至五街,西至金土地小区,北至高压工区。 三、征收签约及房屋腾退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及腾退房屋期限以蔚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期限为准。 四、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实施工作组及承接主体 蔚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蔚县人民政府委托的房屋征收部门;蔚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实施单位;蔚州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工作组;蔚县重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蔚县人民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 五、测绘及评估机构的选定 由蔚州镇项目实施工作组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被征收房屋的测绘机构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从棚改承接主体确认的几家预评估机构和测绘机构,通过书面形式选定一家测绘机构和一家评估机构,同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报县棚改办备案。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承接主体下达房屋测绘和评估委托书。 六、房屋调查登记及认定 下关片区范围内,被征收人同意率达到95%以上,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可启动征收改造程序,同时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项目实施工作组会同测绘机构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调查登记和测绘、评估等前期工作。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由居委会或相关单位出具证明,说明情况,经县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按照国家及省、市的规定标准及实际情况提出认定意见,并提交县棚改指挥部审查。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同时由县政府组织相关执法单位强制拆除。 七、补偿方式 分为被征收人领取纯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使用购房券购买定点建设的定向安置房和使用购房券购买其他开发企业建设的商品住宅房三种方式。 补偿兑付按照《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纯货币补偿形式一次性补偿兑付流程和领取购房券补偿形式中其他补助兑付流程的通知》(蔚棚改〔2016〕13号)文件规定执行。 领取纯货币补偿形式一次性补偿,是指由棚户区改造承接主体以办理银行卡、存折、存单的方式直接支付被征收人补偿款。 购房券是指由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向被征收人发放标有补偿金额,且由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和棚户区改造承接主体共同确认、加盖公章的兑付凭证。被征收人持购房券可按本方案规定购买定向安置房;也可持购房券购买其他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购房券未使用,还可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兑换现金。 八、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用房。 (一)领取纯货币补偿形式一次性补偿,补偿计算公式为: (认定的占地面积×80%×补偿安置价×90%)+房屋评估价=被征收房屋补偿 注:1.认定的占地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2.该项目补偿安置价为4592元/㎡。 3.房屋评估价是指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结合成新、装修等,出具的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所载明的价格。 (二)领取购房券补偿形式,补偿计算公式为: (认定的占地面积×80%×补偿安置价)+房屋评估价=被征收房屋补偿 购房券券面金额/(安置房均价×楼层系数)=置换面积 注:1.本项目定向安置房建设地点为下关片区本区域征收范围内,定向安置房均价为4592元/㎡,具体房屋价格根据楼层系数和户型进行调节。 2.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买定向安置房,实际购买面积超过购房券金额可购买面积,超出20㎡以内(包含20㎡)的面积按优惠价均价结合楼层系数和户型调节后进行结算(优惠价均价为4892元/㎡),其余超出面积按市场价进行结算。 3.选购定向安置房的顺序以腾房并交付先后为序。(购房时间以公告为准) 4.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买其他开发企业建设的商品住宅,按照开发企业提供的售楼价(市场价)进行购买。 5.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房后,剩余补偿款退还被征收人;购房券金额不足的,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支付。 6.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只有一套住房的,且补偿金额,即[(认定的占地面积×80%×4592元/㎡×90%)+房屋评估价]计算所得金额÷补偿安置价4592元/㎡,得出结果小于45㎡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款补足到45㎡×4592元/㎡的标准补偿,可换取等额购房券。 九、征收集体资产 下关片区区域内的村集体资产及空置土地,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十、补助、奖励及优惠办法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月每平米10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纯货币补偿形式的按6个月计发,领取购房券购买定向安置房的按36个月计发,领取购房券购买商品房的按6个月计发。 (二)搬家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米20元的搬家补助费。 (三)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并上交相关手续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10000元。在规定期限之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或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但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不予奖励。 十二、补充说明 (一)占地面积的认定和补偿说明 1.被征收房屋有合法手续(指房屋具有:批示、房契、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四证或至少有一证者),证件载明面积大于实测面积,且在3%以内的,占地面积认定为证件载明面积。 2.对于有合法手续但实测面积大于证件载明面积的,属于在2009年12月31日前建房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标准时间点),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居委会出具证明,镇政府盖章确认,占地面积按实测面积认定。补偿时,以证件载明面积的3%为界,超出3%的部分每平米扣除罚款30元(参照国土局处罚标准每平米10-30元),在3%以内(包括3% )的不扣除处罚款。 3.被征收房屋有居委会发票的,属于2009年12月31日前建房的,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居委会出具证明,镇政府盖章确认,占地面积按实测面积认定。补偿时,参照国土局处罚标准扣除罚款每平米30元。 4.被征收房屋无任何手续的,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5.被征收房屋实际控制人与房屋证件人名不符的,由房屋实际控制人出具买卖协议或相关证明和相关房屋手续,签订相应承诺书,经公示后,房屋实际控制人认定被征收人,出现的纠纷问题由被征收人负责。 6.被征收房屋手续只有房契,且未载明面积,四至未发生变化的,居委会出具证明,镇政府确认,占地面积按实测面积认定。 7.原属于下关居委会(村委会)划定给单位建家属房的,现在被征收人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经公示无异议的,公示的被征收人确定为房屋被征收人,居委会出具划定给单位使用的证明,原单位将相关证件上交房屋征收部门,未上交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声明作废。 8.下关居委会(村委会)划定的宅基地,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且属于在2009年12月31日前建房的,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由下关居委会出具证明,镇政府确认,占地面积按实测面积认定,补偿时,每平米扣除110元(参照基础设施建设费每平米80元,国土每平米30元处罚标准)。 (二)被征收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是生产经营性用途的,房屋性质不变,但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或纳税凭证或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实际经营一年以上且现在仍在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 (三)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经房屋征收部门书面告知或公告告知抵押权人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房屋征收补偿。 (四)被征收人房屋证件丢失的,由房屋所有人提出申请,本人去相关单位复印证件,并做出登报声明。 (五)征收补偿方案出台后,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与被征收人依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正式的安置补偿协议。 (六)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所有证件手续等在签订协议时全部收回,有关事宜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仍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或有纠纷的,逾期二十日,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或者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生效后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八)征收工作中,涉及本方案中未明确的房屋认定、补偿情况,提交棚改指挥部研究,经批准后执行。 (九) 本方案未包含内容,按照《蔚县2018年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蔚政发〔2018〕3号);《蔚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蔚字〔2018〕4号)文件执行。 (十)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