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7-11-05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黄政办发〔2017〕50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高新区管委会、白潭湖片区筹委会、武汉经开区黄冈产业园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市区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人居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服务“双强双兴”和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结合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棚户区改造工作认识
1.切实增强机遇意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系列重要文件精神,抢抓国家继续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机遇,把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将其作为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发展工程和城市形象提升工程来抓。
2.科学谋划棚户区改造项目。认真调查摸底,围绕2020年底前完成市区棚户区改造任务的目标,加快制定实施2018—2020年市区棚户区改造计划及分年度计划。坚持实事求是,紧密结合实际,切实尊重群众意愿,严格把握必要条件,突出集中连片,通过策划、测算、咨询、论证,科学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及红线范围。
3.重视项目前期工作。锁定项目地块面积、户数以及现状等基本情况。扎实做好入户调查、测量评估、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等工作,准确摸清征收房屋面积、类别、土地面积及其他物权。认真做好项目可研、立项审批、平衡测算、环评和风险评估、预征收协议签订、申报筹融资计划等前期工作,不断提高棚户区改造项目决策和实施水平。对资金平衡测算有较大亏损的项目,提请市政府履行决策程序。
二、进一步完善征收补偿工作机制
4.建立权责明晰的责任体系。坚持市级决策,区级实施,建立形成“市级统筹谋划、区级具体实施、各级全力作为”的工作格局。市级负责编制规划、制定计划、出台政策、筹集资金、督办检查、审计监督,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区级负责做好征收补偿各项工作,压实各区(园)政府(管、筹委会)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责任及办事处、社区(村)居委会的具体责任。切实发挥市区部门、单位的作用,对项目征收范围内集中管理的公、私房屋征收补偿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做好有关具体工作。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被征收人所在单位负责协助项目征收单位做好被征收人的工作。
5. 营造棚户区改造工作环境。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鼓励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成立自治改造委员会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项目改造范围内被征收人同意改造率达到90%的实施预征收,预征收阶段被征收人签约率达到50%以上的兑付补偿款。
6.优化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审批程序。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制订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各区(园)政府(管、筹委会)组织论证,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负责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由黄州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发布征收公告。
7. 规范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推行公开透明、文明征收新机制,将被征收人意愿、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公告、评估机构、分户测量评估结果、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金额、特殊困难家庭认定、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分户奖励金额、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等情况公开公示,公开公示情况与资金兑现工作挂钩。严格执行统一的征收补偿搬迁奖励和群众工作奖励标准,不符合奖励标准的一律不奖。扎实开展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严格依据《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及处理工作规程(试行)》(黄棚改领文〔2016〕4号)实施补偿,对违法抢建、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坚持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综合运用货币化安置、还建安置等方式推动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省垂管单位办公用房可视情况予以还建,市区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的公有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一般不予还建。其他企事业单位实行货币补偿。
8.引入房屋征收拆除市场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房屋征收拆除市场主体,承办征收拆除有关具体事务。2017年度及以后的项目、2016年及以前年度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尚未实施的项目可以启动市场化房屋征收拆除,加快项目推进实施。各区(园)政府(管、筹委会)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拆除市场化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取市场承接主体,并报市棚改办备案。
三、进一步加强资金筹集使用管理
9.树立筹融资新理念。严格落实国家对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政策,积极争取国家棚改项目资金、基金、政策性银行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加大有关住房保障财政性资金整合归集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力度,鼓励资金实力雄厚、社会信誉好、有良好工作业绩的央企、省属大型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知名民营企业参与市区棚户区改造成片开发建设,为市区棚户区改造提供资金保障。
10.明确筹融资工作目标任务。市级融资平台要发挥棚户区改造筹融资工作主力军作用,抢抓机遇,积极开展筹融资工作,确保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需要征收补偿的所有类型房屋及其他物权的补偿资金到位。市棚改办要加强筹融资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各融资平台制定年度筹融资计划并抓好落实。市房管局作为政府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购买主体负责编制购买服务所需资金预算并报市财政部门投资评审后,上报市政府审定批准;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有关国有企业作为黄州区和黄冈高新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的承接主体,向银行申贷融资。市财政局负责将棚户区改造所需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制订棚户区改造区域收支平衡方案。各区(园)要扎实做好筹融资所需资料的准备工作,为平台公司适时将当年度计划资金筹集到位提供支撑。市城投公司(含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安居工程有限公司等)负责黄州区、黄冈高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筹集工作,黄冈白潭湖投资公司、武汉经开区联创投资公司负责各自区域的项目资金筹集工作。征收补偿资金和有关工作费用计入征收成本,一并纳入项目筹融资计划。加强项目筹融资的前期工作,力争在一个批次中完成单个项目的资金筹集,防止形成缺口。
11.实行项目征收补偿费用包干负责制。房屋及其他物权征收补偿资金(含奖励、补助资金)可以对各区(园)实行项目总体包干,经审定后由各融资平台及时拨付。棚户区改造项目费用,坚持同城同工同费用原则,不分土地级别,统一按160元/平方米标准执行。项目费用包含的具体子项由市棚改办确定。因征收实施主体组织实施不力,导致征收时间拖延而产生或增加的费用,由相关区(园)承担。
12.加强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建立棚户区改造各项资金统一管理制度,形成资金池。严格项目资金计划审批,确保项目资金一个口子进出,一个方案报审,一个流程审核,一支笔审批。市棚改办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计划实行一次性审查批复。以区(园)为单位建立征收补偿年度预备周转金制度,由各融资平台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先行预拨到区(园),由各区(园)统筹安排,便于征收补偿工作迅速启动。简化用款审批程序,项目的每笔用款(包括预备周转金)由项目征收实施单位申报,经各区(园)政府(管、筹委会)审查后,报市棚改办审核和融资平台审批。建立市棚改办、融资平台、政策性银行、代理银行、区(园)棚改办五方棚户区改造资金用款协调机制,畅通绿色通道,限定办理时间,加快资金使用,防止资金沉淀。各融资平台要分区分项目建立资金台账独立核算,棚户区改造项目支出必须在专户中核算,封闭运行。每月28日前各区(园)要将下个月的用款计划报相应的融资平台,各融资平台要将本月资金拨付使用明细表、银行对账单及情况说明等向市棚改办、市房管局报备。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审计全程介入、跟踪审计、决算审计,确保各项资金依法合规使用,确保党的惠民利民政策执行到位,确保资金安全、干部安全。
四、进一步强化棚户区改造工作服务举措
13.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安置意愿,注重做好被征收人的回迁安置工作。充分发挥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作用,通过咨询论证,合理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是唯一住房的老弱病残被征收人,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对被征收人子女入学,由市区教育部门按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租住地属地就近入学原则解决。
14.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还建安置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有关政策执行。认真落实国家棚户区改造住房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减免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委的文件规定。土地出让收益优先安排征收补偿形成的土地成本。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
15.加大部门服务力度。市棚改办统筹协调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单位和市城投公司等融资平台,在其业务范围内简化办事程序,形成工作合力,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快捷服务。
16.支持社区发展。根据棚户区改造实际,对确有困难的社区从办公场所、社区经营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进一步创新棚户区改造工作推进方式
17.统筹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健全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机制,以问题为导向,建立领导小组月例会制度、办公室周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和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树立“大住建”观念,市房管局要全力会同市住建委承担棚户区改造工作责任。
18.强化责任落实。市政府主要领导每年与各区(园)政府(管、筹委会)主要负责人签订棚户区改造工作责任状,列入对各区(园)领导班子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各区(园)政府(管、筹委会)要将棚改工作任务分解到区级领导和部门,并将完成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尽责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签订年度目标责任状进行考核结账。严格落实查违控违的部门职能责任和基层组织的属地管理责任,大力宣传查处违法建设的法规政策,加强对违法建设的巡查、制止、上报及协助拆除等工作,依法打击违法建设行为。
19.严格督察督办。市、区(园)政府政务督查部门、监察部门要对市区两级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加强督察督办。对在工作中敢于担当、积极作为、绩效突出的干部,优先推荐评优评先或提拔重用;对落实不力、履职不够的进行追责问责。市棚改办要加强日常工作的督办检查通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对资金筹集不落实、政策执行不严格、征收工作不扎实、协调配合不出力、服务工作不到位的,运用提示事项通知单和督办事项通知单等形式加强督促,促进棚改工作深入开展。
2017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