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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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
黄政发〔2013〕15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黄冈市区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步伐,按照“建设新城、改造老城、提升全城”的工作部署,现就市区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改造范围
改造范围为黄冈市区规划区范围。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指在国有土地上,对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使用功能和基础设施配套不健全、交通不便利、火灾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居住区域进行的综合改造。城中村改造是指在建成区内集体土地上,对建筑抗震安全未设防、火险隐患突出、环境脏乱差、市政设施不配套的村集体土地居住区域进行的综合改造。
三、工作目标
从2013年起,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市区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通过改造建设,达到改善民生、提升形象、完善功能和发展经济的目标,加快推进市区城市建设进程。
四、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既要政策引导、统筹协调,又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提高各方主体参与改造工作的积极性。
(二)市区联动,以区为主。实行市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级负责总体改造谋划、项目方案审批、规划审定、年度任务下达和考核奖惩。黄州区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策划、项目招商、项目拆迁、建设目标任务的落实。
(三)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要注重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加强城市功能建设,完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综合服务功能。要把改善人居环境与增加居民就业、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增长有机结合起来。
(四)统一规划,突出特色。为实现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自求平衡,改造项目的规划容积率控制应以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结合改造项目实际,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以具体规划方案进行控制。同时,改造项目要统一规划,配建停车场、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突出片区特色,避免同城同质化。
(五)坚持标准,规模改造。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鼓励连片改造,规模推进。成片的老旧住宅小区和城中村应纳入统一规划、统一改造、不得分割。禁止只改造城市主次干道两侧,而撇开中间地块,临街私人住宅不得单独改造,对城市重点零星地块收购储备,待连片开发条件成熟时,再统一挂牌出让,并严格控制对私人建房和零星改造项目的审批,对不符合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要用规划的成果引导项目建设,引导优质市场主体参与。
(六)以人为本,依法办事。以改造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就是抓民生、抓经济、抓发展的理念,宣传群众,教育群众,调动群众的参与热情,积极支持改造工作。要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群众意愿,严格履行征收程序,严格执行补偿标准,让利于民,依法办事,防控风险。
五、支持政策
(一)规划支持政策
市城乡规划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黄冈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会同市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城管以及黄州区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编制黄冈市区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作为指导市区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的依据。依法需经听证、公示或提请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从其规定。
(二)土地支持政策
1、纳入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的用地,市政府给予黄州区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不予不取,自求平衡”的政策。项目按法定程序挂牌后,土地出让金在扣除相应的征收补偿、还建安置等成本性费用后,依据有关政策计提各专项资金,剩余部分可用于改造项目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如有不足,经协议约定,由开发商投资补齐。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原则上实行就地还建安置,确需异地还建安置的,还建安置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其应缴土地出让金从改造项目范围内已缴土地出让金中安排。如有不足,经协议约定,由开发商补齐。
2、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原属国有划拨工业用地的,市城乡规划部门应依据批准的规划,按程序及时调整建设用地性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予以收购,组织相关材料委托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出让。
3、城中村改造项目还建用地性质要依法调整为国有出让用地,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土地出让金统一由开发商缴纳。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廉租住房等专项资金可按专项资金规定的使用用途用于城中村改造。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严格执行市政府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有条件的城中村可按不超过总面积15%的比例统筹考虑预留村级经济发展用地。
(三)税费支持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享受住建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中的各项优惠政策。还建安置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对于改造项目中的房地产开发部分的各项行政规费和政府基金,由开发主体依法缴纳。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等小区公用配套设施收费给予政策优惠,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
(四)资金支持政策
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建设资金筹措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融资等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规定积极申请中央补助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并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支持。
(五)房屋征收支持政策
在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过程中,黄州区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充分考虑还建房区位级差、高层分摊和可承受能力等因素,结合市区房屋征收有关规定,制定有利于被征收人的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由市房管部门优先安置。
对于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产权为公有的房屋征收,原则上实行货币化补偿,按所征收房屋的重置价加该地块划拨土地评估价给予补偿。
(六)项目认定支持政策
黄州区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市级划定的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区域编制拟订改造片区《项目策划书》,报市区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项目认定。确定为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七)社会保障支持政策
1、拆迁居民处在义务教育期内的,搬迁时可选择继续在原产权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迁入新房所在地按照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入学,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入学或变相收取捐资助学费。拆迁居民户籍管理按现行制度执行。
2、城中村的村民统一纳入城市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因项目改造新增的就业岗位,优先安排原村村民。符合条件的未就业原城中村村民,可享受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整体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市、区两级负责制。成立市区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统一组织领导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发改委、法制办、房管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城管执法局、城投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公安局、国资委、监察局、综治办、黄州区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黄州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实行领导包片,全面推行“六个一”工作机制,即:一名市级领导挂点一个项目、一名“两区”领导包一个项目、一个项目组建一个工作专班、一笔保障经费、一张“路线图”、一套考核奖惩办法,确保改造工作扎实推进。市区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为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提供有力的指导、帮助和支持。
(二)分解任务,明确目标。黄州区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抓紧对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细化方案,倒排工期,整体推进。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将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要调动社区、村委会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
(三)优化环境,大力招商。要下大力气做好招商工作,建立招商引资机构,搭建融资平台,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一批实力强、信誉好、资质高的知名企业参与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要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通过市场化运作优化配置资源,多渠道、多模式吸纳社会各方资金参与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市区两级宣传部门要组织专班,负责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宣传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组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积极加强引导,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到千家万户。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市民、村民代表的作用,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让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群众全面了解、掌握政策,动员全社会主动参与、支持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五)公开透明,阳光操作。黄州区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标准和程序公开,对拆迁、建设、安置等重要环节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按照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要求,加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确保为优质工程。市监察、审计部门对征收补偿、土地出让、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确保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六)严格考核,落实奖惩。参与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各相关部门,必须以大局为重,做到特事特办、急事速办,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要清理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市区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改造工作的规划、征收、建设等进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情况,对改造任务完成好的予以奖励,对完成工作或履行职责不力的单位和部门,严格问责。
本意见印发后,过去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