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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明白征收是否合法?进来瞧瞧吧!

时间:2018-08-20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最近电话咨询的老百姓经常会问到:征收方的这种征收程序、方法是否合法?法律针对征收是如何规定的?今天刘可心律师就此事与大家聊一聊。

征收程序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批准程序如下: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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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4、征收土地由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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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程序

1、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2、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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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4、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以上为征收程序、实施程序具体的步骤,如果清楚征收是否合法呢?今天教大家几个方法。

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是否有征收公告、是否入户确认程序、是否要求你签字确认?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因此,如没有征收公告、确认程序的话,显而易见不合法。

被征收人有权利申请查看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以及相关文件,大家可以通过省国土资源厅官方网站查询、国土资源部网站、或者去本地方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查询(拿着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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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征地批准文件的,我们需要查看其批准的年限,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九条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因此,征地批准文件作出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

在此,刘可心律师提示广大的被征地被拆迁的老百姓,遇到此类事情,要及时咨询专业做征地拆迁的律师团队,通过法律救济途径争取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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