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6日
黄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黄政发〔2016〕1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发〔2015〕4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为切实做好专项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按时偿还,结合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棚改贷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黄石市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列入省棚户区改造计划,且通过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棚改贷款支持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适用本办法。
棚改贷款由市政府指定投融资平台作为统贷主体,实行统一评级、统一授信、统借统还(以下简称“三统一”)方式,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本办法所称统贷主体,是指经政府指定、采取统借统还方式向金融机构申请棚改贷款资金的政府投融资平台。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贷款模式,是指由市政府指定相关部门作为购买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棚改投融资任务的一种棚改方式。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由企业通过申请专项贷款、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政府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支付服务资金。
本办法所称购买主体,是指代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机构(我市为市房地产管理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办法所称承接主体,是指购买主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符合申请棚改专项贷款条件、依法承接棚改服务的企业。
第二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包括:
(一)由市政府指定的平台公司按照“三统一”模式,向金融机构申请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
(二)由市政府指定的购买主体采取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与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所签订《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项下资金。包括:该项目所涉的银行专项贷款本息、项目资本金及融资成本、服务费等。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分责还款”的原则。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偿还由市投融资和债务委员会统筹协调。市政府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市财政部门按照市人大常务会的相关决议,做好用于棚改贷款本息的项目收益核定、归集,并督促承接主体履行债务偿还义务;平台公司、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等依职责做好贷款使用和偿还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三统一”模式贷款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采取“三统一”模式贷款的棚改项目资金包括:
(一)向金融机构申请的棚改贷款。主要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住宅类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
(二)实施主体自筹的项目资本金及其他融资。主要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非住宅类(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门面、关停企业、公共设施等)和单位产权资产(包括市直管公房、国有资产等)的征收补偿安置。
上列资金使用支出及产生的融资成本列入征收(拆迁)成本。第六条统贷主体作为“三统一”模式贷款的借款人,负责向贷款银行统一偿还项目贷款资金。
第七条 采取“三统一”模式贷款实施的棚改项目,经市政府同意,统贷主体可以作为用款人自主实施,也可以由市政府指定的城区人民政府、其他平台公司和国有企业作为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实施。
非统贷主体自主实施的项目,由统贷主体与用款人根据项目贷款资金偿贷要求,签订资金使用和偿还协议,明确还款责任、还款时限、资本金筹集和管理费用额度等相关事项。
用款人向统贷主体支付的管理费用列入征收(拆迁)成本。第八条城区政府作为用款人的,其征收工作经费按规定列支,列入征收(拆迁)成本。
用款人不具备房屋征收(拆迁)职能的,由其与城区政府签订《项目委托征收协议》。用款人向城区政府支付征收(拆迁)工作经费,并列入征收(拆迁)成本。
第九条 账户开设及管理
(一)统贷主体在贷款银行开立“统借统还账户”,用于专项贷款资金的发放、划转、本息的归集和偿还,用于归集棚改项目腾退土地出让金;开立“资本金归集帐户”,用于资本金归集和使用。
(二)用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项目用款账户”,用于办理专项贷款资金的划转和使用;开立“资本金归集账户”,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本金的归集和使用。
第十条 项目资本金的归集和使用原则上,项目资本金由项目用款人自筹。经用款人与统贷主体协商,项目资本金也可以由统贷主体代为筹集。
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部门可以适当安排资金用作项目资本金,以缓解用款人和统贷主体的资金筹集压力。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本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及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等。
第十一条 贷款发放及资金划转
(一)贷款发放。统贷主体根据项目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贷款银行提交提款申请,经贷款银行审核同意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二)贷款资金的划转。原则上,贷款银行应在贷款发放当日将资金划转至各用款人开立的“项目用款账户”。
第十二条 资金支付
(一)用款人申请使用专项贷款资金时,统贷主体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向贷款银行提交资金使用申请、支付凭证和相关资料。
(二)用款人支付征收(拆迁)补偿款应提供资料: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结算单、房屋分户评估报告、身份证、户口簿、附件材料等。
(三)贷款银行收到资金支付材料后,按照贷款资金受托支付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直接将资金支付至最终收款人。
在支付贷款资金时,各城区对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及附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负责;统贷主体负责申贷项目申报融资、资金统筹和调配补足,协调代理银行组织支付工作;代理银行作为贷款银行的委托结算行,负责复核资料数据、保管相关档案,并按统贷主体和贷款银行的审批意见及时结算支付各类补偿款项。
第十三条 专项贷款资金的偿还
(一)统贷主体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负责协调、落实和归集各项目还款资金,同时就本息回收相关工作对用款人履行告知义务。
(二)各用款人在规定的本息回收日前10个工作日,将自筹资金划转至统贷主体在贷款银行开立的“统借统还账户”。
(三)统贷主体或用款人确属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经统贷主体或用款人申请,报经市投委会研究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与统贷平台签订的委托代建融资合同及三方监管合同约定,协调筹集相关资金用于还款,确保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四)专项贷款偿还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棚改腾退土地出让收入、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及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等。原则上棚改腾退土地收益除计提部分等外,全部统筹用于棚改专项贷款资金的偿还。
(五)由城区政府、平台公司筹集偿还贷款资金的,待项目审计结束后,由市投委会按照项目实际情况研究处理。
第三章 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资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贷款资金指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该项目所涉的银行专项贷款本息、项目资本金及融资成本、服务费等。
第十五条 承接主体取得金融机构授信后,应及时将借款合同送购买主体和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中明确的购买服务资金与金融机构实际授信不符的,以金融机构实际授信为准。承接主体应及时将借款合同报购买主体,据实变更《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帐户管理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承接主体按照与贷款银行订立的借款合同履行项目融资借款本息的偿还义务。
第十八条 地方政府根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的约定,结合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和地方财政资金筹集情况,安排资金用于支付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棚改腾退土地出让收入、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及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等。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经市投委会批准,允许承接主体或其关联的母公司通过再融资等方式,偿还银行借款本息。再融资成本可计入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范畴。
第二十条 因现实需要,根据市政府安排,由市级平台公司统一借款或提供担保支持的,城区政府或区级(开发区)平台负责承接实施的棚改购买服务项目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承接主体贷款本息偿还完毕后,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自行终止。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用款人和承接主体要加强贷款资金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评价和风险防范机制,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十三条 市审计、财政、房产等部门不定期对专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用款人和承接主体未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贷款银行及统贷主体有权要求提前回收贷款,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追究用款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并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统贷主体(或购买主体)及贷款银行。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各用款人和承接主体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