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切实改善民生,消化商品房库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市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货币化安置的意义
在棚户区改造中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扩大货币化安置比例,有利于降低商品房库存,调整结构,实现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联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减轻安置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压力,降低安置成本,提高安置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货币化安置方式
按照“政府引导、依法依规、市场运作、自主选择”的原则,通过货币化安置,满足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多样化安置需求。货币化安置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租赁住房或用于其他支出。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要畅通安置房源信息渠道,加强信息发布监管,提供真实准确的房源信息。
(二)被征收人通过政府搭建的交易平台选购住房,政府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各城区政府(管委会)积极为被征收人争取购房优惠,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或个人)签订购房合同后,由政府直接向开发企业(或个人)支付购房款,购房款与征收补偿款差额部分由政府、开发企业(或个人)和被征收人等三方具体结算。
(三)由政府购买房源进行安置。各城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采购程序,依法依规推进购买工作,原则上房屋购买价格上限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
三、货币化安置支持政策
(一)关于货币补偿奖励
对选择货币补偿,并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给予以下奖励:
1.住宅房屋价格奖励。分时段给予不超过被征收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15%的奖励。
2.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奖励。按被征收人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奖励。
3.争先签约奖励。按第1—5工作日、6—10工作日、11—15工作日三个时段,分别给予被征收人10000元、5000元、3000元的奖励。
4.搬迁腾房奖励。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奖励。
5.物业服务费奖励。按照户均100平方米、市区一类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14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三年的奖励。
(二)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1.居民因个人房屋被依法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并重新购房,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价格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价格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2.对拥有一套住房且已结清贷款的被征收人(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最低首付比例30%;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被征收人(家庭),购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40%;
3.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改项目,计入年度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同等享受各级资金补助和国家政策性银行优惠贷款政策支持。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改安置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改安置房的,按照《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调整商业建筑与住宅建筑比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襄政办发〔2016〕37号)执行。将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用地转变用途、调整规划建设条件用于棚改安置房的,应依法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更改土地出让合同。对购买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用于棚改安置房的,要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明确土地分摊、地价款核算等事项。
4.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5.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原房屋性质为住宅的,可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自愿选择在原被征迁房屋的学区或新居住地的学区入学,教育部门应予以支持。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重新购房居住的,可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商品住宅房屋买卖合同,先行办理户口迁转手续,公安部门应予以支持。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把棚户区改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办。要为被征收人购买安置住房建立绿色通道,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大宣传力度,完善信息公开,深入细致做好被征收人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公开透明,规范操作,严格履行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在棚户区改造中违规操作、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规追究责任。
2016年12月2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襄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