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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时间:2018-11-19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好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的关系,进一步依法规范征地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建设征地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隐患,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领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土资发[2010]9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的原则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民主法制的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项目所在地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国土资源、信访、公安及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等部门(单位),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二、评估的范围和事项
    全市范围内实施征地补偿标准调整修订,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征收或者农用地转用的,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一律不得上报建设用地审批。
    (一)在实施征地补偿标准调整修订、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前,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报批文件中明确提出风险评估结论意见,经风险评估可实施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报批文件中作出说明。
    (二)在实施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等重大事项前,要弄清所涉及土地的权属情况,经风险评估可实施的项目,报批时一并上报风险评估情况。
    三、评估的责任主体
    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修订,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评估,修订成果上报审批时一并呈报风险评估报告。
    城市批次用地,由拟实施项目所在地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评估,在用地报批时,呈报单位应在报批文件中对风险评估情况作出说明。
    单独选址及具体项目用地,由用地申报单位即项目建设单位在批准立项(核准、备案)前进行风险评估,并报主管部门确认。征地报批时,由项目所在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报批文件中对风险评估情况一并作出说明。
    四、评估的内容
    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修订、土地征收或者农用地转用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围绕评估事项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可控性进行评估,分析、评估不稳定风险以及风险程度和可控程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法性。事项(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中央和部、省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申报要件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二)合理性。事项(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近期和长远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是否反映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可行性。事项(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是否经过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对需要举行听证或群众要求进行听证的事项是否经过听证,措施是否完善,是否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并为绝大多数群众接受和支持。
    (四)安全性。事项(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是否会存在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有应对可能出现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措施。
    (五)可控性。事项(项目)的决策与实施,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对可能出现影响稳定的矛盾隐患是否在可控范围内。
    五、评估的程序
    (一)责任部门进行评估。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征地补偿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应在制定政策、作出决策、提出对策、项目报审、开展工作之前对所涉及事项、范围、人群等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其中涉及到多个部门的事项,或者应由政府组织评估的事项,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按职责进行评估。
    (二)牵头(主管)部门审查。牵头(主管)部门会同各责任单位从法律法规、政策、维稳层面,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对涉及的相关不稳定情况和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深入分析研判,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审批部门提出风险评估结论性意见或建议。
    (三)决策者作出决定。有权作出决定的当地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评估事项作出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
    (四)反馈评估决定。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评估决定后,应及时将决定情况和相关要求反馈给责任单位。事项所涉国土资源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要将地方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对预防和化解矛盾风险、做好稳定工作的要求落到实处。
    (五)落实维稳措施。国土资源部门及评估事项所涉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评估决定和要求,制定和落实预防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隐患要制定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严防群体性事件发生。
    征地补偿标准调整修订、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风险评估具体程序:
    1、制订评估方案。作出决定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实施的项目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2、面向社会公示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或修订具体情况,公示实施征收、农用地转用项目情况。应将拟征地转用地块、位置、面积、征收补偿方案、实施单位等在被征收、转用村组进行公示。
    3、听取各方意见。采取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学者及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
    4、形成评估报告。根据收集的相关文件资料、公众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拟实施的事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形成报告。
    六、评估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评估事项的具体责任人。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认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评估,对超越部门职权的事项,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认真组织评估。全面了解评估事项基本情况,把握评估重点,制订评估方案,围绕评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可控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对涉及民生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等重大事项,要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确保评估事项真实、准确,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三)编制评估报告。通过评估,对评估事项作出总体评估结论,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评估项目的申报(立项)依据、拟决策实施事项的相关工作准备情况(如征地拆迁项目补偿资金筹措、人员安置途径)、事项实施中可能引发的矛盾问题及化解影响稳定风险的措施、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结论应明确作出实施、暂缓实施、暂不实施的决定。对评估中存在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的,评估结论应明确暂不办理或暂缓办理:1.绝大多数群众不赞成、不支持;2.已经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并且没有息访;3.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矛盾没有解决;4.可能引发恶性事件;5.可能引发群访、集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恶性事件等其他情况。
    (四)建立报告备案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制度,及时将所涉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情况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责任单位要在政策实施范围和项目实施相关地区设立维稳信息员,及时了解决策事项(项目)实施情况,发现影响稳定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
    (五)制订工作预案。通过风险评估拟实施的事项(项目)、责任单位和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订工作预案,按照“发现得早、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工作原则,加强预防,及时妥善化解稳定风险,保证决策事项(项目)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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