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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咸宁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6-09-20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咸政办发〔2016〕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加快推进咸宁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尽快实现“造福于民,造形于城”的目标,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抢抓国家大规模推进棚户区改造机遇,着力改善我市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我市供给侧改革、破解供需矛盾、促进经济发展,为咸宁“十三五”时期实现与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棚改重点及任务
  (一)棚改重点。咸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区均纳入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其中,市区温泉、永安、浮山三个办事处辖区内的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属重点改造范围;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差、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和城市重要交通节点的棚户区属优先改造范围。
  (二)目标任务。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从2016年至2020年,用5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市城区棚改项目70个、改造棚户区住宅70000套。其中,2016年计划实施改造项目20 个,改造棚户区住宅20000 套。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60%以上。
  三、单位职责分工
  市棚改领导小组。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谋划、协调指挥、计划确定、资金使用审批等工作。
  市棚改办。负责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政策拟定、棚改计划统筹申报、棚改任务下达、资金使用初核和调度以及督办考核、情况汇报等日常工作。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棚改其它工作安排。
  咸安区政府。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责任主体,负责咸宁城区棚户区改造的调查摸底、计划拟定、项目初选、资金测算、方案审定、依法依规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并组织实施、征收补偿、信访维稳等工作。负责房屋征收过程中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征收咨询服务公司的选定。按照市棚改领导小组规定的棚改要求、时间节点完成改造任务。
  市城发集团。根据棚改计划,负责城区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策划、包装、融资、资金筹措和承接工作。负责对棚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进行审查。负责统贷资金的偿还。负责棚改土地收储。负责自主开发性棚改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市财政局。参与研究制定城区棚改实施方案。对棚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制定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办法,将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涉及的税费优惠政策。
  市发改委。参与审核棚改年度计划建议方案并将审核通过的棚改项目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负责棚户区项目的立项核准及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市住建委。负责棚改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招投标有关工作的审查和审核,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助策划棚改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与市政项目统筹配套。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将棚户区改造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予以安排。参与棚改项目内建筑物合法性认定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根据棚改计划,负责棚改规划的编制。组织编制棚户区改造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棚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参与棚改项目内建筑物合法性认定工作。
  市房产局。负责申报棚改计划,争取国家、省棚改财政补贴资金,建设和管理棚改货币化房源超市,解释棚改政策,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监管,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备案。负责城区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工作,编报棚改购买服务预算。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棚改项目内的日常巡查,控制、查处违法建筑。
  市审计局。全程负责棚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跟踪审计监督。
  市公安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治安维稳工作。
  市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市级各新闻媒体。负责运用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高密度对棚改政策和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市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配合和服务好棚改工作。
  四、工作流程
  (一)项目申报。
  项目初选。咸安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惠民生、促发展”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向市棚改办申报市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报送项目申请表及项目策划书(包括拟改造范围、房屋及土地权属调查摸底情况、征收成本测算、项目测算分析、实施模式、责任主体建议等内容)。
  项目初审。市棚改办组织市发改委、市城发集团、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审计局等单位对申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对项目实施提出建议。核实完成后在相关文书上集体会签。
  项目申报。市棚改办根据市棚改领导小组决策意见安排棚改申报计划。其中,市房产局负责向省住建厅申报棚改计划。市城发集团负责对计划项目进行策划、包装、申报、融资和资金筹措。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按照职能分别对口争取上级资金和政策。
  (二)项目实施。
  编制规划图。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自收到市棚改办下达的棚改计划任务书后2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项目红线图,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四至范围。
  模拟征收。咸安区政府负责在收到项目红线图和四至范围后15个工作日内实施入户调查工作。调查摸底中群众支持率超过90%时入户初评,进行项目风险评估后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风险评估报告和征收补偿方案经报咸安区政府批准后模拟征收,模拟征收签约率超过90%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调查评估。市城发集团、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单位派员参与咸安区政府组织的征收项目房屋调查工作,调查结果由各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咸安区政府依法依规与市城发集团确定项目“征收基准价”。
  征收补偿。咸安区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政策性补贴和搬迁奖励等货币化补偿金,被征收人足额领取征收补偿资金后在规定期限内搬迁。
  (三)资金筹集、使用、管理。
  建立棚改“资金池”。市城发集团按照“市级统筹、封闭运行、综合平衡”的原则,建立市城区棚改“资金池”。市财政局、市城发集团根据职能分工,从相应渠道筹集棚改资金:市城发集团负责将城区棚户区改造地块的统贷资金、商业贷款、社会资本、营运实现税收中用于平衡的地方实际留存部分以及其他需要进入的资金归集到“资金池”。市财政局、咸安区政府负责将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土地出让收益、预算内资金以及中央、省补助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归集到“资金池”,封闭运行,统筹用于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现“市级统筹,综合平衡”。市城发集团分项目建立资金台账,独立核算,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支出一律在“资金池”中核算。在确保收支总体平衡的情况下,单个项目可以适当倾斜资金。
  扩大资金筹措范围。市财政局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渠道中,安排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要探索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还可以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财政贷款贴息支持。市城发集团要发挥筹资主平台功能,采取“债贷组合”、政府购买服务、PPP等方式融资,用于棚户区改造。驻咸银行性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服务,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支持,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
  规范资金使用。棚改“资金池”的所有资金必须“多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咸安区政府每月根据棚改进展情况向市棚改办提出资金使用项目清单,市财政局、市城发集团对资金项目清单进行合规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市棚改办根据项目进度提出资金拨付建议报市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批,市城发集团根据审批意见向咸安区拨付资金。市城发集团每月28日前向市棚改办上报本月资金拨付使用明细表、银行对账单及情况说明。
  五、服务政策
  (一)货币化安置。棚户区改造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原则上不再统一建设安置用房,实物安置主要通过市场化解决安置房源。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按市场评估价格得到补偿后,征收人根据工作进度和被征收人配合程度可以给予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征收房屋评估价20%的房屋征收补贴。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12个月内通过棚改货币化房源超市购买我市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被征收人征收房屋评估价10%的购房优惠补贴。
  (二)税收优惠。棚改项目被征收人利用征收补偿金在房地产市场或政府搭建的房源超市重新购置住房时,当购房成交价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当购房成交价超过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的,对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征收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费收优惠。开发企业将普通商品住房通过棚改房源超市出售给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的,按照财政部规定,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按通过棚改房源超市实际出售普通商品住房的建筑面积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同时,按规定免收省级出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房源超市。市房产局要迅速搭建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房房源超市,提供安置房源供棚改户自由选择购买,做到网上与实物并轨,线上与线下同步,为被征收人选购优惠房源提供支持。
  提供棚改货币化安置房源的企业和项目,优先享受市金融投资集团的“开发担保贷”“棚改专项基金”“助建贷”“安居贷”等金融优惠政策。
  (五)综合平衡调节费。市政府对咸安区政府的棚改综合平衡调节费(含中介服务费、不可预见费等房屋征收补偿直接成本之外的所有费用)遵循“总额控制、据实列支、逐期拨付、定期审计”的原则,按照不超过房屋征收补偿总额(不含房屋补贴)15%的标准执行,市棚改办根据棚改进度、难易程度提出比例支付建议并报市棚改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纳入项目房屋征收成本。
  六、运行机制
  (一)目标管理。市政府将棚改工作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考评内容,与咸安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签订棚改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棚户区改造的任务、要求和时限。
  (二)征收管理。征收补偿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关键环节。要健全市级征收机构,明确征收职能,配强征收队伍。在市征收办加挂市棚改办牌子,两套班子合署办公,有力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运行模式。一是联席会议制度。市棚改办每周四下午召开市城区棚改联席会议,相关部门汇报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共商棚改工作中出现的难题和解决办法,部署后期的工作任务。二是集中办公制度。市棚改成员单位派驻市棚改办的工作人员在市房产局集中办公,与原单位工作脱钩,由市棚改办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原单位。三是督查通报制度。市政府将棚改工作纳入全市重大项目建设拉练检查内容,市棚改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一次棚改项目拉练检查。
  市棚改办加强检查监督,实行“日消息、周通报、月调度、季拉练、年考核”制度,要坚持盯人、盯事、盯结果相结合,确保棚改项目按时按计划实施。
  (四)考核奖惩。制定完善棚改工作专项考核办法,将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年度目标任务和日常管理等相结合,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措施不力、未尽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集体责任、领导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实施期间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本意见由市棚改办负责解释。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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