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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7-11-06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十政发〔2017〕34号

  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市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

  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今年8月下旬以来,我市连续遭受多轮强降雨袭击,房屋倒损严重,灾后恢复重建任务艰巨。为认真做好我市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帮助受灾群众早日重建家园,恢复正常生产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精神,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全市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灾民自救。坚持以受灾地区各级政府为主导开展倒房重建工作,市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县(市、区)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县、乡、村联动,分级负责、分片包干,“销号式”管理。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靠群众力量,以群众自建为主,援建和帮建相结合。充分考虑灾区群众承受能力,因灾重建住房做到规模适度、实用、经济、安全,避免受灾倒房重建户因建房加重债务。

  (二)科学规划,合理选址。倒房重建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重建选址时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选择在交通便利、符合防灾减灾要求,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避开洪水、泥石流、滑坡体和高压线等危险区及影响区。不占用基本农田,不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冲突。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因灾倒房需恢复重建的,在符合功能规划的前提下,可采取统一安置集中上楼的方式予以解决。

  (三)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市政府加大对重点受灾地区倒房重建工作的支持、指导、督办力度。县(市、区)政府应立足于满足倒损住房户基本住房需要,科学合理制定倒房重建分类救助标准;坚持抓重点、托底线、救急难,确保特殊倒损住房户能及时有效得到救助;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又有主动意愿的重点对象可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帮建或代建。

  (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县(市、区)政府、乡镇(街道)和村委会应主动公开倒房重建救助政策和救助审批程序,对倒房重建救助对象和重建救助类别及时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目标任务

  全市倒房重建工作,依法依规通过多渠道筹资,多种形式建房。全市10月1日前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必须在2017年12月31日以前完工;10月1日后(含10月1日)因灾需重建的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可放宽至2018年6月30日以前完成。同时,为确保满足群众基本居住需求,要统筹实施、有效衔接应急安置、过渡房安置和恢复重建住房安置工作,对短时间内难以完成房屋重建、修缮的受灾群众,要通过临时救助、提供过渡性住房、发放过渡期生活费等形式解决严寒天气下住房问题,确保所有受灾群众都能在春节前入住固定住房,确保受灾群众温暖过冬、安全过节。

  三、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对象

  倒损房重建救助对象应是当年因灾导致唯一以居住为目的房屋倒塌或损坏需要重建或修缮的农村居民。上述对象住房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经鉴定后不能居住,需进行重建的住房,按规定认定为倒塌住房;住房部分承重构件出现损坏,或非承重构件出现裂缝,或附属构件破坏经鉴定虽受损但经过修缮仍可以居住的住房,按规定认定为损坏住房。对受灾前已经另外建有新住房或购买有住房的倒损住房户不纳入救助对象范围。对因灾致贫、返贫的群众,按照贫困评定标准和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并按规定不再享受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政策。

  (二)救助标准

  坚持按标准面积实施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原则上家庭成员数为1-2人、3-4人、5人及以上的救助住房面积应分别控制在50平方米、70平方米、80平方米以内。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一、二、三类倒房对象分别按救助面积标准每平方米500-800元、300-500元、300元以下的标准实施救助;对因灾受损住房修缮所需资金达4000元以上的损房对象,按分别不低于4000元、3000元、2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具体分类界定、救助面积标准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执行)。

  四、实施步骤

  (一)核实灾情(2017年10月31日前)。根据《十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要求,灾情稳定后,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县(市、区)政府于10月25日前完成倒损居民住房核报工作,并建立台账;市政府于10月31日前完成全市倒损居民住房核查评估工作。灾情尚未稳定的,在灾情稳定后及时核报,并建立台账。

  (二)制定方案(2017年11月5日前)。县(市、区)政府根据灾情、受灾人员自救能力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张榜公示(2017年11月6日—11月15日)。村、乡(镇)按程序对拟救助恢复重建家庭及救助标准进行公示,并分别建立因灾倒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修缮补助台账。

  (四)组织实施(2017年11月16日—2018年6月30日)。县、乡(镇)、村联动,开展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市政府适时召开灾后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现场会予以推动。

  (五)检查验收(2018年7月1日—7月15日)。市、县两级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恢复重建资金、政策落实及竣工情况进行交叉检查、评估验收。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政府要成立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1名政府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并组建工作专班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要逐级建立工作责任制,将恢复重建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各直属部门、单位开展对口帮扶活动,实行包保责任制,帮助解决受灾居民建房的实际困难。

  (二)严格工作程序。各地按照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采取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方法,确定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审批结果通过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强化资金统筹管理。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大本级因灾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投入,统筹现有政策,整合使用农村危房改造、渔民上岸安置、生态搬迁、移民搬迁、避险搬迁、退田还湖、迁村腾地、对口帮扶、财政安排、地方政府债券、社会捐赠等方面资金。中央和省、市级下拨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除用于应急救助外、捐赠资金除定向捐赠外,重点用于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各地对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要按照相关规定,通过金融单位实行“一卡通”社会化发放到补助对象,不得从中提取任何工作费用和管理费用。对依靠自身力量确实无法实施恢复重建的倒损住房户,或住房倒塌后又不愿入住福利院的五保户,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导、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代(帮)建、集中重建。加强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监管,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

  (四)落实优惠政策。市、县、乡三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的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专项优惠政策,简化审批程序,减免相关费用。对生存自然条件差,确实无建房条件的,可结合城镇化和房地产去库存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受灾群众在集镇购房。

  (五)确保建房质量。民政、发改、扶贫、国土、住建等部门,要根据有关政策,加大对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力度,制定相关标准,兑现政策措施,提供专业服务,加强指导推动,确保恢复重建房屋质量符合标准和规定。民政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能,统筹指导开展倒房恢复重建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指导倒房恢复重建工作,将倒损居民住房重建纳入农村发展整体规划。扶贫部门要将因灾房屋倒塌、损坏且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年度实施计划。国土部门要加强对重建规划选址工作的指导,严禁在易灾地带重建住房。住建部门要对因灾致危居民住房进行鉴定,积极为倒房重建提供服务,向恢复重建家庭推荐经济、实用、美观并具地方风格的房型,优先将严重损坏居民住房户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会同质监、物价等部门共同加强建筑材料和施工过程中商品及服务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

  (六)加强督办问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恢复重建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倒计时督导、“销号式”管理,确保施工进度。市政府将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纳入督查范围,进行重点督办。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及时、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严肃追责问责。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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