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3〕18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2日
十堰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和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等工作,规范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6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12〕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国家为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通过省级财政下达给我市城区的中央城市棚改补助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和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
第三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使用原则: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四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
1、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收购)、安置、建设;
2、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3、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
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五条 申请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于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
1、已纳入我市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且经市政府批准,市房管局下达了年度改造计划的项目;
2、按程序制定并公示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市(区)政府下达了房屋征收决定;
3、调查摸底工作已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已正式启动。
(二)用于改造项目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1、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2、基础配套设施的服务对象为安置房小区居民;
3、具备完善的设计资料和相关建设手续,按规定程序确定了施工单位,工程已正式动工。
(三)用于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改造:
1、房屋年久失修、配套设施缺损、环境脏乱差、缺乏基本的物业管理条件;
2、小区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建成时间在二十年以上,居住人口规模在200户以上;
3、已纳入我市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和年度整治改造计划;
4、维修整治由政府相关部门或基层单位组织,具备完善的设计资料和相关建设手续,按《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了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维修整治工程已正式动工。
第六条 资金补助标准: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以改造居住户数和面积,按国家相关政策予以补助。
安置小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和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项目的补助标准,由市财政局和市房管局根据受益范围、建设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 资金拨付程序: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拨付程序为:
1、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按申请条件提供相应的申报资料;
2、市房管局对项目资料和房屋征收补偿户数等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核意见;
3、市财政局依据相关资料提出审核意见,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拨付资金;
4、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将作为市(区)政府筹集的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一部分,专项用于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
(二)安置小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项目拨付程序:
1、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申请条件提供相应的申报资料;
2、市房管局审核申报资料,并对工程现场进行查验,市财政局委派审计机构对工程项目审计后,确定补助资金;
3、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拨付资金,所拨付资金将作为组织实施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一部分。
第八条 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安置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等工作结束后,区政府(管委会)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将资金使用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财政局和市房管局审查备案。
第九条 中央棚改补助资金的使用,由项目实施单位对资金安全和使用效果负责。对虚报、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收回,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取得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计划,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正在进行的项目,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使用中央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