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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11-25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方山县、离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1224
 
吕梁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财政安排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所有资金(包括:财政安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及其它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全部纳入财政特设专户,严格实行“统一管理、封闭运行、专账核算、集中支付”的管理原则。根据各县(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目标和完成情况,统一安排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工程总体投资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要按照“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的原则,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工程项目,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批复、吕梁市棚户区改造方案中已经确定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征用、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土地整理及其它配套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要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吕梁市棚户区改造实行目标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职责是:
财政部门:按照吕梁市棚户区改造方山、离石指挥部报送的项目总体投资计划和年度项目计划,及时下达资金,并将专项资金拨付至棚户区改造项目开设特设专户内;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吕梁市棚户区改造方山、离石指挥部:负责组织、审核、汇总、报送本地区项目总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与财政部门协调,按建设部门提供的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报告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并设专账进行核算;与有关部门一同参与项目预决算审计;监督、检查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建立本县(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档案;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建设单位: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指导、管理建设项目的选址、勘察、设计、招投标、监理等工作。负责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吕梁市棚户区改造方山、离石指挥部提供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报告。考评项目实施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行为,考评管理建设(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及相关管理和从业人员。定期对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做出通报。
第九条  加强前期基础工作,从严控制建设项目及工程预算。项目预算一经审定,一律不予追加预算。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已批复的总体投资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进行,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消减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必须上报吕梁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组批准,汇总后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一条  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加快资金拨付。年度投资计划与项目预算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专项资金须拨付到下一级专项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工程要实行全过程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质量、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要向社会公布。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竣)工时间等信息,要通过媒体公示等多种方式和渠道,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努力将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成“阳光工程”。
第十三条  吕梁市棚户区改造方山、离石指挥部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按规定对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区分专项资金的支出类型,通过特设专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其中:大型工程采购、大宗货物和大宗服务采购等支出,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或劳务收款人;其他支出,包括日常、零星支出和紧急支出等,将资金直接支付到财政部门确定的有关账户。
第十四条  吕梁市棚户区改造方山、离石指挥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支出行为,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滞留专项资金,坚决杜绝大额提取现金和白条入账等违规行为,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
第十五条  棚户区改造工程实行月报制度。每月底,各建设单位要将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等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吕梁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吕梁市棚户区改造方山、离石指挥部。
第十六条  吕梁市棚户区改造方山、离石指挥部要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建设和施工的有关规定和工程技术标准来组织、管理、监督项目工程实施,确保工程质量。本着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要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顺序进行。
第十七条  建立棚户区改造工程责任追究制度。吕梁市棚户区改造方山、离石指挥部总指挥是本县(区)棚户区改造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工程的各项工作。对不按照规定设立资金专户,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资金落实不到位造成项目进展缓慢、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将视情节轻重、减拨、停拨、扣减直至追回专项资金,并依据有关财政法规做出相应处理。对虚报、冒领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的,指挥部、财政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停止安排项目、停止拨款、扣回冒领资金等措施,对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八条  棚户区改造离石、方山指挥部需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棚户区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吕梁市财政局、吕梁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吕梁市财政局、吕梁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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