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 通 知
时间:201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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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缩短项目单位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预存款的时间以减轻拟用地单位负担,加快清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预存款的时间以及时启动相关资格审核程序,确保《吕梁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试行)》(吕政办发[2008]98号)出台后,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在安置人数范围内、人均耕地不达0.3亩、满60周岁未享受离退休养老金待遇的农村居民,均可按月开始领取80元/人月的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现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吕政办发[2009]63号)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在市征(农)保中心设立吕梁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预存款户,专项用于单独预存全市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
拟用地单位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预存款(年产值标准的5倍)后,市征保中心向拟用地单位出具《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
拟用地单位凭《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进行暂付款的帐务处理;市征保中心凭《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进行暂收款的帐务处理。
二、从201 O年7月1日起,向国务院、省政府报批征地的,县(市、区)政府在申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必须向市征保中心提供“一表一书”。市用地单位在征地组卷报批县级国土资源局、市级国土资源局后,必须分别向县级农保中心、市征保中心提供“一表一书”。
一表:《山西省吕梁市 县(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一书:拟用地单位与村集体签定的《征地协议书》(属政府储备并按批次报批、不带拟用地单位的项目,改为政府储备中心与村集体签定的《征地协议书》)。
单独选址的项目、政府按批次报批并带拟用地单位的项目,拟用地单位还必须提供发改部门的立项文件。
不在同一乡镇、行政村的征地项目,拟用地单位还要以村为单位提供拟征用农用地亩数明细表。
三、《审核表》中的征地亩数、农用地亩数、耕地亩数以及保障人数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实际报批亩数和应安置人口数填报,应安置人口数一本次征收耕地面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盖章后,拟用地单位凭“一表一书"报县级农保中心初审。
《审核表》中的保障资金负担比例由县级农保中心按本级的《实施细则》填报;
《审核表》中保障资金数额由市征保中心负责按实核定(或预存款)的数额填报。
四、拟用地单位未出具市征保中心提供的《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并填报《审核表》的征地项目,市国土资源局一律不得上报其批件。
五、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批文下达一个月之内,市征保中心应根据批地数量和缴费标准,将核算的费用从预存·款中汇入县级农保中心的收入户(备注缴费的拟用地单位);同时将预存款余额退回原缴费的拟用地单位。县级农保中心收到资金后,要向缴费的拟用地单位开据《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第二联)(在缴费的拟用地单位后面备注市征保中心),同时向市征保中心出具《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第四联)。
市征保中心凭县级农保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第四联)和拟用地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进行暂付款的帐务处理;拟用地单位凭自己向市征保中心出具的收款收据,进行暂收款的的帐务处理。
拟用地单位凭县级农保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第二联),进行社会保险费支出的帐务处理。
六、县级农保中心在收到市征保中心汇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的一个月之内,要通知相关部门展开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格的审查工作。
《吕梁市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情况登记表》、《吕梁市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发放审批表》的填报、初审工作,由‘县级劳动保障局牵头,国土、农经、公安、财政及所属乡镇配合完成。
审核资格所需的相关材料:被征地行政村和被征地个人提供的《土地承包证》、《征地项目批文》、《家庭现有耕地证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领取明细单及《户口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七、县级农保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第二联)作为涉及农用地供地的一个必备凭证。未提供县级农保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的农用地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向征(用)地单位提供供地批文。
八、对于未预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但通过招、拍、挂程序竞得土地(涉及农用地)的竞得人,必须到县级农保中心补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凭县级农保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第二联)方可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同时由市征保中心向原拟用地单位全额退还已预存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
九、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在下达土地供应批文时,凡涉及到农用地的要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文件,作为当地农保中心每半年单独向同级财政从国有土地有偿收入中申请政府应补贴资金(年产值标准3倍)的依据。
十、2009年6月30日前已预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缴入国库土地预存款专户)、国家或省土地批文已下达但未实施供地的用地项目,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统一按吕政办发[2009]63号文件的要求,凳希征保中心出具的清算单数额,直接从土地预存款专户中将用地单位应承担的5倍扣除,单独清算划入县级农保中心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收入过渡户,剩余部分可退还原缴费的拟用地单位或在实施供地时抵顶征地其它相关费用。
2009年7月1日以后,已预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缴入国库土地预存款专户)、国家或省土地批文已下达但未实施供地的用地项目,财政部门应可凭当地农保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直接从土地预存款专户中将用地单位应承担的5倍扣除,单独清算划入县级农保中心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收入过渡户,剩余部分可退还原缴费的拟用地单位或在实施供地时抵顶征地其它相关费用。
十一、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中劳动、国土、农经、财政、公安五部门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市劳动保障局征保中心、养老保险科,市财政局社保科、经建科,市国土资源局建审科、利用科、地籍科,市农经局合作经济科,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具体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格的联合外调、会商、会审事宜,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给予保障。县级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格外调、会商人员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局给予保障。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