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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8-11-26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市中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变更规划的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切实维护规划管理的严肃性、权威性。所有建设项目规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尤其是涉及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规划要求,经规建部门审核同意,报市规委会审批,并按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否则,一律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规建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出让土地,须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除外)的建设项目需调增容积率,楼面地价未达到500元/平方米的,按500元/平方米认定;超过500元/平方米的,按其土地实际取得成本认定。未取得容积率指标的,容积率一律按照2.0核定,并以此核定原楼面地价;已取得容积率指标(含已批准的规划、总图、方案)或已建成现状的,其容积率按已批准的认定,并以此核定原楼面地价。 
 
  《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非业主原因)而未能按期开工,以实际交地之日起计算未满2年的,调增容积率按照土地出让价格和《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核定原楼面地价。 
 
  二、划拨用地补办为出让用地的管理 
 
  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切实加强对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管理。划拨用地未补办出让手续的,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一律不得转让。划拨用地在不变更用途的前提下补办为出让用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和补交土地出让金。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补办为出让用地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后,按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拟出让时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之间的差额补交土地出让金。中心城区划拨土地权益价格统一按照30万元/亩核定。出让土地市场评估价格一律不得低于乐山市中心城区土地分级基准价(见下表)。 
  乐山市中心城区土地分级基准价格表
 
 
  注:中心城区苏稽、棉竹两个乡镇参照四类用地标准核定土地出让金,其余乡镇参照五类用地标准核定土地出让金。 
 
  ﹙二﹚征地拆迁户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在先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办理房屋产权证。对已建成房屋需补办为出让用地的,按规建部门规定未超过五层的(含五层),其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土地面积500元/平方米计收;超土地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计收。 
 
  凡在2010年1月1日前,征地拆迁户已建成房屋超过五层以上的,经相关部门处罚后,凭房屋质检合格报告和消防审核合格意见方可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其超建筑面积部分按500元/平方米补交土地出让金;2010年1月1日以后所建房屋超过五层以上的部分,一律无条件予以拆除。 
 
  ﹙三﹚征地拆迁统建还房户申请补办出让用地手续的,按土地分摊面积500元/平方米补交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户按《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8号,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选择统建还房安置方式的,在交房满一年后可申请补办安置房的土地出让手续,其按土地分摊面积应缴纳的500元/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金予以免收。 
 
  ﹙四﹚房改房等其他划拨住宅用地需补办为出让用地的,按分摊的土地面积500元/平方米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变更土地用途的管理 
 
  各类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为实施城市规划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依法批准后,由市政府对划拨土地依法予以收回,对出让土地按原用途评估价收购,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土地使用者主动申请改变用途的,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拆除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划拨土地按30万元/亩补偿后收储;出让土地按照分级基准价格,折算剩余年限后的土地价值补偿后收储。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四、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 
 
  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依法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 
 
  (一)本通知下发之后取得的土地,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动工建设;未按《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动工建设的,按合同约定征收土地使用者违约金。本通知下发之前取得的土地,超过《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满1年未动工建设或投资总额未达到25%的,征收土地使用者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的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动工。凡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完成工程建设,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0日内,向国土部门、规建部门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未按《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完成工程建设的,国土部门按合同约定征收违约金。 
 
  建设项目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不适用前述规定,按照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五、完善工作规程 
 
  国土、规建、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统一程序和标准,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 
 
  (一)调增容积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业主申请→规建部门审查→市规委会批复同意→规建部门致函国土部门→国土部门计算土地出让金并通知业主→业主缴费后凭进帐单同国土部门签定《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土部门函告规建部门、财政部门→业主凭新的《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手续申请项目报建。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规建部门已向国土部门发函且未竣工验收的调增容积率项目,未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乐府发〔2008〕23号)的规定,由国土部门发函予以追缴。尚未向国土部门发函的调增容积率的项目,按上述程序办理。 
 
  (二)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业主申请→国土部门致函规建部门审核→国土部门审核办理划拨转出让的相关手续条件→报市政府批准→业主补交土地出让金→凭完清出让金发票签定《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土地登记。 
 
  (三)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国土部门负责具体征收。调增容积率、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变更土地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均应在市政府批准、国土部门发出通知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未缴清的,按未缴部分的1‰按日征收违约金。国土、财政部门应建立土地收入定期对帐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数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并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保应缴尽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乐府发〔2008〕23号)同时废止。
·  附件 : 乐山市中心城区土地分级价格图大小23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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